为保障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_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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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逐步规范完善中心城区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行为,近日我市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精神,出台《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及审核程序规定(试行)》。申请对象条件

根据该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城市户口;

低收入家庭(指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的家庭);

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9平方米;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年龄应达到法定婚龄;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自有住房合并计算。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有收入合并计算。退出廉租房保障的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需要有关材料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户口簿和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月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该试行规定中的月收入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连续六个月以上工资发放明细,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财务印章,有工资卡的可提供代发银行出具的流水明细;离退休人员需提供代发退休金银行流水明细;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管部门出具;因工作调动、转业等原因由外地迁宛的人员,其住房情况证明由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

具体办理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与准入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社区居委会受理、初审并公示。自受理申请10日内,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申辩的,社区应当在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部门联审制度。自街道申请材料上交之日起10日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经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核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将有关情况在部门网站或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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