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建设规划_济宁市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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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
文本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住房现状与住房需求.3
第三章 住房建设规划目标.4
第四章 住房建设布局.6
第五章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7
第六章 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8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10
第八章 附则.1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住房建设的调控和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编制《济宁市住房建设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5.《济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6.《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
7.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济建规[2008]46号);
7.《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8.《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9.济宁市城市开发办提供的今明两年住房建设计划。
10.《济宁市住房状况调查分析报告》(2007)
第三条 工作重点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调整住房建设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和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为工作重点,力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确保广大群众住有所居,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规划原则
1、保障和发展相结合。以保障为主线,合理确定住房建设规模和住房结构,在满足当地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逐步改善人们的居住条件。
2、统筹与集约。正确处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三者关系,根据能源、资源及环境方面的压力设定适宜的住房建设规划目标,正确把握住房建设发展的长远目标与近期利益的关系,科学规划,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3、协调发展。房价水平与居民收入水平相协调;供给与需求要相协
调;新增商品住房市场与存量住房市场相协调,满足多层次、多类型的住房需求。
4、可操作性。以现有政策为依据,在技术上与相关规划或计划相衔接,有各有关部门的广泛参与,使规划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规划期限和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规划范围是济宁市城区范围。规划期内,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本次规划将住房分类为经济适用房(含集资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普通商品房、其它商品房四类。
1、经济适用房是指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其中包括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和企业的集资建房;
2、廉租房是指针对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3、普通商品房是指单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商品房;
4、其它商品房指单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商品房。
第七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册以及附件(说明书)
第二章 住房现状与住房需求
第八条 住房现状与“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完成情况
至2007年底,市城区共调查房屋建筑面积1299.8万平方米,户均面积97.3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27.74平方米。
2006-2007年,城区竣工住房建筑面积213.66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16.21万平方米,占到7.59%。
第九条 住房需求总量
根据规划期末确定的人均居住目标(30平方米),以及居民住房需求情况调查结果,结合历年住宅新开工面积,预测规划期内,我市住房总需求为500万平方米。
第十条 住房用地需求
市区规划期内年需用地60-70公顷,五年共需住房用地控制在350公顷之内。
第三章 住房建设规划目标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
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力争规划期末居民居住质量和水平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力争规划期末基本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非户籍常住低收入人口的住房条件。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开工建设各类新增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含回迁房,以下不再赘述)500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28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含集资房、租赁型经济适用房)60万平方米;廉租房15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140万平方米。第十三条 住房套型结构控制目标
依据相关政策要求,规划期内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除回迁房外)的70%以上。其中,普通商品住房占57.0%经济适用住房占12%;廉租住房占3%;其它商品住房占建设总量的28%。保障性住房达到了总建设量的15%。(保障性住房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房。)
1、普通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90平方米,规划期内,拟建普通商品住房约33500套,总计285万平方米。
2、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参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划期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约10000套,总计60万平方米。
3、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参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划期内,新建廉租房约3000套,总计15万平方米。
4、其它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规划期内,新建其它商品住房约14000套,总计140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分年度目标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年度目标如下:
1、2008年,新增住房建设总面积95万平方米,包括:普通商品住房53.1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11.4万平方米;廉租房2万平方米;其他商品房28.5万平方米。本年度内保障性住房建设量13.4万平方米,达到了总建设量的14.1%。
2、2009年,新增住房建设总面积150万平方米,包括:普通商品住房92.5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14万平方米;廉租房3万平方米;其他商品房40.5万平方米。本年度内保障性住房建设量17万平方米,达到了总建设量的11.3%。
3、2010-2012新增住房建设总面积255万平方米,包括:普通商品住房139.4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34.6万平方米;廉租房10万平方米;其他商品房71万平方米。三年内保障性住房建设量44.6万平方米,达到了总建设量的17.49%。
第四章 住房建设布局
第十五条 住房布局原则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按照分类整合、成片开发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类住房开发布局;按照综合开发、配套先行的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开发时序。
第十六条 住房建设布局
1.住房建设分区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备程度、房地产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市区住房用地划分为三个区域,分别为住宅成熟区域、住宅完善区域、住宅发展区域。住宅成熟区域指环城西路东、金宇路南、火炬路西、太白路北的区域。住宅完善区域指新华路东、北外环南、洸府河西、济荷铁路北的区域。其它为住宅发展区域。
2.住房建设布局指引
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重点建住宅完善区域,普通商品房和其它
商品房依据区域住房需求,可灵活布置。
第五章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第十七条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目标,实施节约、集约、高效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适当加大居住用地供应量,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及政策性保障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居住用地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科学确定住房建设用地总量和出让宗地规模。
第十八条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城区新增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350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204公顷;经济适用房50公顷;廉租房13公顷;其他商品房81公顷。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第十九条 住房建设规划用地年度计划。
1、2008年,全市新增住房供应用地67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38公顷;经济适用房9.5公顷;廉租房1.8公顷;其他商品房17.7公顷。
2、2009年,全市新增住房供应用地106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66公顷;经济适用房12公顷;廉租房2.4公顷;其他商品房25.6公顷。
3、2010-2012年,全市新增住房供应用地177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100公顷;经济适用房28.5公顷;廉租房8.8公顷;其他商品房39.7公顷。
第六章 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条 多渠道增加住房供应,建立科学长效的住房供应机制进一步加强住房制度建设与政策研究,按照全市不同阶层居民住房需求特征,科学确定住房供应规模,建立多层次、分梯度的住房供应机制,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力争规划期末全市常住人口住房自有率有明显提高。
第二十一条 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确保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完善土地供应机制,落实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确保年度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进一步加强土地整备工作,盘活存量土地,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严格闲置土地处置。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深化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坚持普通商品住房的主体地位,积极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坚持普通商品住房在住房供应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满足中低收入居民的自住需求。积极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第二十三条 加强房地产政策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法规规章,从制度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继续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打击房地产违法违规与投机炒作、扰乱市场的行为;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合理引导自住需求,抑制投机投资住房需求,树立节约梯度的住房消费观念。适度抑制投机需求;加强年度住房调查,定期发布住房公告,规范房地产信息披露,引导居民进行理性住房消费;完善房地产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房地产金融预警系统建设,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策法规研究,健全住房保障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面向不同层次居民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运营机制。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立法工作,出台《济宁市住房保障条例》,启动
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出台和完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法规规章。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编制济宁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管理、低收入家庭资格认证、保障性住房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等制度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第二十五条 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开展
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高层次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充实和加强住房保障日常工作机构,健全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地税、工商(物价)等多部门协调机制。健全保障性住房的信息化应用机制,优化配置住房保障资源,实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提高保障性住房居住功能与质量。
第二十六条 加强我市住房产业化战略研究,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改变传统的粗放型住宅建设模式,构建集约化住房发展模式,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加强各类配套公共设施建设,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通过住宅的标准化、集约化设计和生产,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住宅建设效率,全面提升住宅质量,降低住宅成本,建设省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型住宅,并实施高水平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积极扩大租赁管理范围,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租赁住房对解决居民住房需求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大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引入物业管理、规范出租屋管理,完善配套设施,不断改善出租屋居住环境,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通过购买、租赁等多重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
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将住房建设规划实施工作纳入对各区政府、市属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房产、建设、建筑工务、民政、劳动保障、公安、地税、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应强化并分解本单位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并进行年度考核。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完善规划公共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面向居民群众的项目要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十九条 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
规划期内,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中,土地供应、住房建设量等事项应遵循本规划,并结合实际落实情况合理调整。年度计划提出的住房建设目标、住房用地供应指标等,应作为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具体依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具体住房建设项目的相关要求以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由济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 表
表1
济宁市2008年至2012年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单位:万平方米
年度政策性住房其它商品住房合计
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200853.111.4228.595
200992.514340.5150
2010-2012139.434.61071255
位:公顷
2008389.51.817.767
200966122.425.6106
2010-201210028.58.839.7177
合计2856015140500 表2 济宁市2008年至2012年住房用地年度计划 年度政策性住房其它商品住房合计 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合计204501383350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