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_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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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行为,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实际,经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对《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通房金管委

[2004]2号,以下简称《支取办法》)做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取消《支取办法》中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使用住房公积金按比例支取的限制。调整为:

职工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一次性支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支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和大修住房资金支出。

(一)购买商品房、房改房、廉租房(含经济适用房,下同)、和拆迁安置房扩大面积部分的,需以购房税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日期为准;支取额度不得超过税检发票缴税购房金额。

1、依据房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房屋所有权证。

2、购买廉租房的,需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资格证明、建设审批文件及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需以契税完税证日期为准;支取额度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缴税购房金额。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以市规划部门或房产产权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支取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预算书预算额度。

二、对原自有住房被拆迁安置需补交差价款和扩大面积款的,可凭补交款税检发票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支取,支取额度不超过补差款总额。申请支取时,需提供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置换)协议、补差房价款税检发票、契税完税发票。

三、允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使用其本人及(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以下简称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还贷,提请办理支取的时间需贷款期限满一年以后方可申请办理。

使用公积金账户资金提前全部结清贷款的,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余额;提前部分还款的,额度不少于2万;其公积金账户资金不足2万元的,不得办理提前部分还款。

已使用自有资金提前自行全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办理支取最长期限为贷款结清后三个月。支取额度不超过其提前结清的还款额度;其公积金账户资金少于提前结清贷款本息额的,以公积金账户资金实际存款数额(但应保留部分余额)为准。

按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支取一次住房公

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申请支取还贷起始日期为贷款还款一年后。再次申请支取还贷时间为上次支取还贷满一年后方可再申请,直至还清贷款为止。用于偿还贷款的支取金额每次不得超过上一年偿还贷款本息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上一年贷款本息额的,按实际可偿还贷款期(月)数办理支取。

按年度支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还贷凭据;支取公积金提前全部偿还购房贷款余额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已偿还贷款部分的凭据;已使用自有资金提前全部购房结清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贷款结清证明原件。

对于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如在年度还款期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逾期还款的,不予再行办理还贷支取。

四、职工重新入校学习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支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支取时,需提供入学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户籍迁移等证明原件。

五、调整支取业务流程

(一)取消职工所在单位重复记载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明细账的作法,以便减轻职工所在单位财务人员的劳动强度。

(二)取消职工支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加盖财务印鉴,管理中心将批准支取的公积金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财务账户,再由单位财务提取现金返还职工的作法,采取直接向申请公积金支取的职工个人持有的公积金联名卡、银行结算账户、信用卡账户支付资金的方式。

(三)具体支取业务流程由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六、审批时限

管理中心对支取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支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支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支取人或其受托人。

七、相关规定

(一)支取申请原则上须由本人到公积金中心支取业务窗口办理公积金支取业务。如支取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确需他人代办的,应委托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申请提取时,须提交支取人签字并印有指纹的《代为支取授权书》及代为支取人签字并印有指纹的《代办支取保证书》、代为支取人身份证、与支取人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代为支取授权书》及《代办支取保证书》外,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代为支取公证书》及代为支取人身份证。

(二)公积金所有人死亡的,由持有合法的继承或遗赠手续法定的继承人办理支取业务。

对于公积金账户资金额度在3000元以下的,可由其配偶持相关手续直接办理,免予办理公证。但必须与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并出具保证书,方可办理支取;对公积金账户资金额度在3000元以上的,必须有合法的公证或遗赠手续。

(三)夫妻双方单方婚前购房且符合支取条件的,如无特殊法律公证文件,只允许支取产权人的公积金;

(四)使用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的,只限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

款,不受理以住房抵押等其他任何形式办理的贷款和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

(五)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的,原则上所在单位必须在足额为职工缴存欠缴部分后,方可办理支取。如所在单位经济困难,确实无法补缴欠缴部分,缴存公积金职工在退休、调离本行政区域、出国(境)定居、重新入校学习、被判刑罚等符合返还条件申请销户支取时,必须书面同意放弃单位欠缴部分,方可办理支取。

(六)对于司法部门要求查封、冻结或执行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协助司法部门对其帐户进行查封或冻结,待符合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支取条件时,按规定办理支取。

(七)建立集中封存账户,对因企业破产、脱离劳动关系等不能继续缴存公积金但不符合公积金支取条件的职工,实行依法集中封存,待符合政策规定的支取条件时再行支取。

八、当国家政策调整,本补充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补充规定由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补充规定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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