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_廉租房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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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24号)发布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四、特别说明:个人出租商业店面、商住两用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4号)明确,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管理好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秩序,鼓励个人将多余房屋出租,以满足一部分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对住房的需求,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第二条:“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的规定,具体含义是:
1、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
2、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缴纳的营业税仍应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你局应按上述政策规定解释,对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的,根据出租后房屋的实际用途确定相应的房产税、营业税税率计征房产税、营业税。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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