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的职工宿舍征免房产税的批复_房产税自用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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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企业供作

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12号•2008年1月14日

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83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其房产原值与应税的房产原值必须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的,不可扣除该部分自有住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7〕834号•2007年12月24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0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属于本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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