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委员行为规范_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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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

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委员行为规范

(2006年8月1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月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委员(以下称“委员”)的行为,保证投诉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委员应当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以及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第三条委员应当忠于宪法,遵守律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维护法律,崇尚法治,追求公平正义,乐于奉献。愿意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律师业的发展和壮大奉献力量。

第四条委员应当热爱律师事业,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投诉并对投诉的问题深入调查,不徇私情、公正廉洁,以为广大律师服务作为自己的使命。

第五条委员应当准时出席听证和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会议,准时参加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各项活动,并认真、负责地完成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委派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委员应当严格遵守《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 1

工作规则》。

第七条委员在审议案件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在当事人中保持公正的形象。

第八条委员在审议案件过程中具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透露承办案件的审议情况。

委员应当尊重其他委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得替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向其他委员说情;不得探询其他委员承办案件的审议情况和有关信息,并透露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九条委员应当遵守审理违纪案件有关期限的规定,不得无故拖延办案。委员不得利用职权扣押、拖延投诉案件;不得阻挠、影响对案件的评议、听证、处理。

第十条委员在案件审议中不得威胁、诱惑投诉人,不得帮助投诉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公正。

第十一条委员应不断提高自己制作文书的水平,做到语句通顺,文字准确,说理清楚,论证充分。

第十二条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对违反本规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如下处分:

(一)口头批评:由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主任在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点名提出;

(二)建议请辞:由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作出决议后,向委员个别宣布;

(三)取消委员资格:由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作出决议,报理事会

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在修订公布后,适用修订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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