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版住房新政12条_青岛房地产新政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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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岛版住房新政12条:

1、201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七区实行住房限购措施。

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2、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3、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时,应如实填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机构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暂停其网上签约。

5、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登记时,应查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受理登记。

6、2011年全市住房建设用地供用总量要保持在1500公顷以上,其中,市区供用总量要达到500公顷以上。

7、落实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配置比例。

8、2011-2013年,市区新开工保障性住房不少于30000套、限价商品住房不少于30000套,解决不少于6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9、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不得以认购、预定、认筹、排号、招募会员、发放VIP卡或要求意向购房人在指定银行存款等任何形式接受房屋预约、预订、变相预售。依法严肃查处未批先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11、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12、健全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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