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住房公积金支取提取的办法_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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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住房公积金支取提取的办法
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审批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审批
许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许可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2)离、退休;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5)出境定居;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8)发生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申请材料:
一、共同资料:
1、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此表加盖公章)、《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此表加盖全套财务印鉴章)。
2、申请支取人的身份证件。
3、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不同情况下需提交的资料: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经产权交易处备案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已交款收据。
(2)购买房改房: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价格核准通知书,交款收据。
(3)购买二手房:房产证、交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买卖双方签认的买卖协议或合同。
(4)建房:集体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城建、规划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房的文件,与建筑单位签订的建房合同(或协议),费用收据。
(5)离、退休: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6)偿还个人住房贷款: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公证书,收据,借据及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情况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最后一次清偿时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公证书,收据,借据,现金交款单,个人贷款结清证明。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单位终止合同: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或决定、通知等。
(8)出境定居:护照及出境定居证明。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殡葬所出具的火化证明,继承人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死亡人身份证。
(10)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单位提供企业破产、倒闭、改制的文件;个人提供单位与个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未再就业的证明。
(12)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突发事件的相关资料,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验证原件、留复印件。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许可程序:
1、职工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办理离、退休时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进行封存)。
2、单位初审: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加盖公章,全套财务印鉴章。
3、提交资料: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视不同情况提交相关证件、资料。
4、审核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5、办理支付: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许可期限: 3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科
联系电话:6242007
单位地址:市英雄中路64号二楼服务大厅
备注: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中心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