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宁房基[2001]15号)_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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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关于使用住房
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
(宁房基[2001]15号)
各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单位:
为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房改政策,保障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职工正常使用的需要,现就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用于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支取还贷的范围
1、凡在本市(县)各商业银行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无论单位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帐户是否处于封存状态,均可支取归还贷款。
2、凡在外省市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外省市职工,其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可支取用于还贷。
3、凡在本市市属各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其本人或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均可支取用于还贷。
4、凡借款人为军队、铁路部门及省直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其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配偶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可支取还贷。军队、铁路部门及省直属机关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使用按各自所属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可支取还贷的贷款种类为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6、当年已发生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行为的职工,当年不再予以办理支取还贷。
二、支取还贷的原则
为了体现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互助性,努力扩大资金统筹、积累和周转使用,最大限度满足职工住房贷款的需求,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贷款,须坚持先还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还清后如有节余再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则。若职工在当年归还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后,还有商业性贷款的,应于次年再办理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手续。职工办理支取还贷后,有剩余贷款本息的仍须按照还款计划继续还款。若职工选择缩短贷款年限的还贷方式,那么仍须按照还款计划继续还款;若职工选择减少每月还本付息额的还贷方式,则贷款银行须为职工打印当年还款计划,职工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还款计划一年打印一次)。
三、还贷额度
为保证职工支取后的帐户能够正常缴存,凡10元以下的尾数仍须留在该职工的帐户上(无10元以下尾数至少保留1元钱),以确保职工支取后,次月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其余余额均可用于还贷。
四、还贷时间
2002年度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还贷时间为:3月份至6月份的每月1日至15日(节假日除外)。
五、支取还贷的操作程序
(一)归还本市市区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的程序
1、贷款职工支取还贷前先到建行网点或通过电话、磁卡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存款余额。
2、归还除建设银行以外的其他各商业银行贷款的,须向贷款银行申请出具《贷款证明》(见附件)。归还建设银行贷款的,因公积金查询系统是联网的,所以不再另行出具《贷款证明》。
3、贷款职工及配偶凭《借款合同》、《贷款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方可开具《支取申请书》及《转帐支票》。所开金额不得大于《贷款证明》中的本息合计数。《支取申请书》上用途栏内填明“还贷支取”,支取人栏为借款人,帐号为其住房公积金帐号或住房补贴帐号。《转帐支票》上的用途栏内须填明“还贷,付款人应为借款人单位名称,帐号应为其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或住房补贴帐号;收款人应为借款人,帐号应为借款人贷款户帐号。
4、贷款职工凭身份证及配偶身份证以及《支取申请书》、《转帐支票》(对归还除建设银行以外的其他各商业银行贷款的,还需携带由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到所属建行网点,办理支取还贷手续。(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的,贷款职工到贷款经办行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行办理还贷手续;贷款银行为除建设银行外的其他银行的,贷款职工到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行办理还贷手续。)若支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还贷,一方当月办理后,另一方须在次月方能办理还贷手续。
5、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对贷款职工的支取还贷申请、凭证要素、还贷额度进行审核后,对归还建设银行贷款的,即内转还款;对归还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贷款的,通过交换进行银行间还款。
(二)归还本市市区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程序
1、贷款职工支取还贷前先去建设银行网点或通过电话、磁卡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存款余额。
2、归还除建设银行贷款以外的其他各商业银行贷款的,均须向贷款银行申请出具《贷款证明》(见附件)
3、贷款职工及配偶凭《借款合同》、《贷款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方可开具《支取申请书》及《现金支票》,所开金额不得大于《贷款证明》中的本息合计数。《支取申请书》上用途栏内填明“还贷支取”,支取人栏为借款人,帐号为其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帐号。《现金支票》上的用途栏内须填明“还贷”,《现金支票》收款人应为借款人,帐号应为其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或住房补贴帐号。
4、归还建设银行贷款,贷款职工凭身份证及配偶身份证明、《支取申请书》、《现金支票》到贷款经办行办理支取还贷手续。
5、归还除建设银行以外其他各商业银行贷款,贷款职工凭身份证及配偶身份证明、《支取申请书》、《现金支票》、《贷款证明》到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网点办理支取还贷手续。
6、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对贷款职工支取还贷申请、凭证要素、还贷额度进行审核后,对归还在建设银行的贷款采取用《现金支票》通过柜台内转的方式或提现的方式归还;对在建设银行以外各商业银行的贷款,采取用《现金支票》提现的方式归还。
(三)归还本市四县及江宁区职工个人政策性或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程序
1、贷款职工及其配偶支取还贷前先到建行网点或通过电话、磁卡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存款余额。
2、向贷款银行申请出具《贷款证明》(见附件)。
3、贷款职工及其配偶凭身份证以及所在单位《支取申请书》、《现金支票》、《贷款证明》到公积金缴存网点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4、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对贷款职工和其配偶的支取还贷申请、凭证要素、还贷额度进行审核后,采取在建设银行网点提现的方式归还。
(四)归还外省市职工政策性或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程序
1、贷款职工的配偶支取还贷前先到建行网点或通过电话、磁卡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存款余额。
2、归还外省市职工个人政策性或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须出具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见附件)。
3、贷款职工的配偶凭身份证以及所在单位《支取申请书》、《现金支票》、《贷款证明》到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网点,办理支取还贷手续。
4、银行工作人员对贷款职工配偶的支取还贷申请、凭证要素、还贷额度进行审核后,采取在建设银行网点提现的方式归还。
六、特殊处理(指采用“等本等息”方式还款的职工)
对于1999年1月1日前采用“等本等息”方式进行还款的职工,因采取的是“老人老办法”且操作复杂,所以不能进行“部分提前还款”,但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支取。办理程序如下:
1、贷款职工支取还贷前先到建行网点或通过电话、磁卡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余额。
2、贷款职工及配偶凭《借款合同》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方可开具《支取申请书》及《现金支票》,所开金额不得大于尚余贷款本息合计数。《支取申请书》上用途栏内填明“还贷支取”,支取人栏为借款人,帐号为其住房公积金帐号或住房补贴帐号,《现金支票》上用途栏内须填明“还贷支取”,收款人栏应填写借款人姓名,帐号应为其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或住房补贴帐号。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发布部门: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3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