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险驾驶罪辩护词_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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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朱权平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危险驾驶罪被上诉人李某上诉案件的辩护人,经询问被上诉人及查阅原审案卷事实,结合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交通肇事不是发生在道路上,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应该宣判无罪
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关于公共场所很多,如机场、公共交通工具、道路、商场影院等,都是公共区域的公共场所。本案不仅要求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且要求发生在道路上。关于道路,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同属《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侵犯的法益是同类,根据刑法用语统一性的解释原理,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的范围应当是一致的。本案发生在小区内,而且是有门卫值守的封闭式小区,小区的“道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另外,上诉人挪动车位,没有在小区的道路上挪动,而是在小区停车位之间挪动。这里的小区停车位,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停车场”。因此本案驾车行为不是发生在法律意义的道路上,虽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照其他犯罪处理。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
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11月18日
《李某危险驾驶罪辩护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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