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同步系统训练_破产法二十条的理解
破产法同步系统训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破产法二十条的理解”。
破产法同步系统训练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原因中包括()。
A.不能清偿未到期债务
B.资不抵债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D.经营管理不善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我国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原因。根据规定,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起()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A.15B.10C.30D.25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无物权担保债权执行程序带来的法律后果是()。
A.中止执行B.终结执行C.继续执行D.与破产程序合并执行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不中止。
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期1年,年利率为6.8%。在借款合同尚未到期时,人民法院已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下列有关该笔借款的说法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不支付利息
B.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自提出破产申请时起停止计息
C.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D.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自宣告破产时起停止计息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未到期债权及利息的处理。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人民法院在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查明乙公司已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发运给买受人甲公司,但甲公司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于该运输途中的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标的物可以直接由管理人进行处置,拍卖的价款归还给乙公司
B.乙公司不得取回该标的物
C.可以由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D.可以直接作为甲公司的财产,乙公司按照规定申报债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出卖人的取回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A.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给付义务
B.管理人聘用整理债务人企业仓库工作人员的费用
C.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D.管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的范围。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不属于破产费用。
7.某破产企业有12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5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50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现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下列()情形不能通过。
A.有7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700万元
B.有7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800万元
C.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550万元
D.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式。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0人)过半数通过,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000万元)的半数以上。考生注意,如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
8.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说法错误的是()。
A.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B.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C.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重整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9.关于和解的申请,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债务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B.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C.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
D.债务人在宣布破产后不能再申请和解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和解的申请。《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当事人有()。
A.债务人B.债权人C.人民检察院D.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当事人。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或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债权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A.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B.因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C.债务人财产变价,拍卖的费用
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共益债务的范围。选项C属于破产费用。
3.管理人应当追回下列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包括债务人的()。
A.董事B.监事C.副经理D.财务负责人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的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管理人职责的是()。
A.保管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B.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C.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D.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职责。债权人会议主席是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的。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也是管理人的职责之一。
5.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有()。
A.涉及不动产权益的转让B.探矿权的转让
C.设定财产担保D.担保物的收回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情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等事项属于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事项。
6.关于债权人会议,下列各项中,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
B.债权人必须亲自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C.债权人会议一律由人民法院召集
D.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只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才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其他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是()。
A.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B.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C.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D.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8.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特定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法定期间为()。
A.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0日内B.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
C.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D.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不服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复议的期限。根据规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9.在重整期间,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一般应暂停行使
B.债务人的出资人一般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C.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要求发放其报酬
D.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重整期间的限制性规定。选项A、B、D为重整期间的限制性规定,但《企业破产法》并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要求发放其报酬”的规定。
10.下列各项中,属于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有()。
A.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B.和解程序顺利完成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进入破产程序,但经过重整后,重整程序顺利完成D.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程序的终结情形。
(三)判断题
1.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应视为是其义务,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该合同自行解除。()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受理破产申请后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根据规定,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合同。
3.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保证人在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前,不得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人的债权申报。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5.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债权人会议3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债权人会议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6.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但债务人财产已由管理人接管的,应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已接管的管理人也应向债务人移交。
7.破产法贯彻对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后,对所欠职工工资和税款,均按同一比例予以清偿。()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偿还之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
8.管理人将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提存后,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年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处理。根据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9.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予以免除。()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程序终结后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责任。根据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10.假设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2009年3月1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2011年2月,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该财产数量可以支付分配费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根据规定,自破产程序依法终
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上述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四)综合题
某市机械厂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厂于8月14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破产申请后,法院于8月20日受理,并于8月23日将受理裁定书面通知该厂,9月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接管该厂。在11月12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该厂的财产、债务等情况汇报如下:
(1)该厂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2675万元。其中包括:
①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万元;
②9月18日管理人发现该厂于上一年度11月5日无偿转让作价为140万元的财产,遂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10月25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
③该厂综合办公楼价值800万元,已用于对欠乙企业货款500万元的抵押担保,款项尚未支付。
(2)该厂全部债务为8000万元,其中包括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40万元、欠交税款80万元;管理人于9月15日解除了该厂与甲企业所签的一份合同,给甲企业造成了120万元的经济损失;诉讼费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万元,评估费3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20万元,该厂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15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本破产案件中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如何清偿?
【答案】(1)①本破产案件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有:诉讼费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评估费30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万元,共计110万元。
②本破产案件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20万元,该厂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15万元。
③110万元破产费用和35万元的共益债务应当先以该厂的变价财产清偿,剩余的财产再清偿其他债权。
(2)说明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
【答案】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如下:
①该厂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万元,先用来清偿银行贷款260万元,800万元的综合办公楼先用来清偿乙企业的500万元货款,剩余的300万元用来清偿其他债权。
②银行和乙企业行使优先权后剩余破产财产1915万元(2675-260-500),先用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45万元。
③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剩余1770万元清偿其他债权,清偿顺序为:支付欠发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40万元;支付欠交的税款80万元;剩余1450万元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6775万元。
【解析】其他债权=8000-260(特定财产担保债权)-500(特定财产担保债权)-14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20(工资和社会保险费)=6775(万元)
(3)债权人甲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多少?
【答案】债权人甲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25.68万元(1450/677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