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学习报告_工程经济学学习报告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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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学习报告

张秋静

关于学习报告老师给的两种思路,法律经济学这门课上分析了哪些问题是如何分析这些问题的,或者用法经济学的思维来处理一个法律问题。前种思路所承载的内容我在课堂笔记本上已经有过非常详细且准确的记录,老师的的经济分析和一些经典的名人名言也都已谨记心中。所以在最后的这篇作业里,我想具体应用这一年以来所补充的武器弹药库来解决一个困扰了我(相信也是大部分法律系学生)三年之久的法律问题。

大一上法理学的时候,老师给我们的推荐书目里有一本《洞穴奇案》,整本书讲了这样一个故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案子提请再审被接受,二审中十四位大法官各执其辞,每一个法官说得都有理有据,合情合法,着实让人忙不迭得要认可点头,却偏偏他们的观点又大相径庭。人吃人,到底怎么判?

情理上言,本该同舟共济、生死相依的探险伙伴,在死生关头抛弃道义情谊,同类相食。兽相食,人且恶之,何况是万物之长的我们?人之为人,总该有所为有所不为,若为生存不择手段,与兽何异?我总觉得,赖活不如好死。法律上看,他们的确是杀人了,处境再可谅,借口再堂皇,理由再充分,过程再公平,也不能洗清行为的罪恶之色。两年前的我(亦即没有学过法律经济学的我)似乎是更加信服的是虚无缥缈的生命的绝对价值论。但转念一想,牺牲一个救了四个听起来也无可厚非,饥饿是最重要的一种紧急避险,法官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是一种法律的耻辱。就这样,我被陷进了陷入绝境、抽签、公众同情、政治因素、紧急避险抗辩及赦免的混沌之中,该无罪该有罪,纠结苦恼都找不到一种可以完全说服自己的比较好的思维方法。

三年后,庆幸自己总归是在进步的(感谢我的老师们,当然当下最直接的是熊老师)。在这里我将试着从法律经济学中的几种思维方法来分析。

公正具有功能性的内涵,是一个工具。法律经济学认为,正义是一个人们在演化过程中为了生存和繁衍所发展出来的概念,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社会形态里,正义被赋予、被填充了不同的内涵,这表明正义是一个工具性的存在,并不是目的的本身。我们需要正义来处理一些问题,当时空条件不同时,自然也需要不同的正义。而在被困的那个小山洞里,对五个人之中的四个来说,赋予他们尽一切努力生存下来的权利显然才是那个情境下正义合情合理的内涵。至于剩下的一个倒霉者应该是谁,这是游戏规则所决定的了,只要游戏规则的概率均等且能够形成权力权重的共识,就可以认为是公正的方式。

假设性思维。对于案件的判决,其争议焦点可以归责为所谓人性的不忍,人吃人是丑陋的邪恶的不应该的。这是典型应然式结果式思维。当面对两难抉择时,我们不妨深入探索一下应该的结果实质到底是由什么在支持着,就像学法条时应该要弄清楚立法的初衷和背后的精神意义一样。人不应该杀人,是因为我们在有意无意地保障着每一个人,尤其包括我们自己的生命权。我假设,如果有一天,我成为被困山洞的其中一员,我当然愿意相信自己是那五分之四而不是五分之一,在这种假设的前提下,吃人才能活下去的无奈之举是不是就变得可以接受和理解了。如果我不幸被杀,我希望凶手是个体的人,而非公器,平等或意外地丧生于个人之手,我接受那是我的运气不好。如果我被判有罪,我不期待所谓的民意或行政干预来令我脱罪,尽管那也是我欢迎的结果。我更希望在这个过程中,唯一的审判者是闪耀着人类伟大理性光辉的真正的符合时空里的公正,而非生硬死板是法条表明的正义。

这是一个集体的行为。人多的时候和人少的时候性质往往是不一样的。如果在山洞里面的只有两个人,也许事情就变得简单得多,每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而言都是平等的个体,自然也没有救自己而牺牲别人的理由。但是被困的偏偏是五个人,我们都知道在数学上四大于一是一个恒成立的真命题,但是放到法律的世界里,当人多的时候每一个人都选择对自己而言合情合理的行为,但加总之后往往是不好的结果。所以立法的最初,本就不该让个人承担太多的重量。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就是这个道理。

财富极大。蒲士纳的财富极大理论简直就是一个重核弹投在了一向以公平正义为标杆的法学世界,乍一看貌似追求财富难免太过于功利主义色彩,和法学所追求的公正、尊严等基本人权格格不入。按照蒲氏的财富极大理论,在面对一场官司时,法官们可以扪心自问,怎么判,才能使社会里的财富越来越多?基于这个立场,四个幸存者显然不应该被判有罪,首先,让一个人牺牲比让五个人都死掉要好,更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财富的流失,也让搜救者的搜救不至于失去本来可以创造的产值。其次,让四位心中忍受了巨大煎熬好不容易才死里逃生的幸存者死去,对于牺牲者的家属并没有实际的帮助,反而又摧毁了四个劫后余生的家庭。为什么不让他们活着为社会献出他们剩余的全部热血呢,相信他们会像对待自己的父母一样赡养牺牲者的父母,像爱护自己的孩子一样抚养他的孩子。何乐而不为呢?

A—A',替代方案是什么。如果认为他们有罪,那就意味着五个人都只能被困在山洞里面等死,外界的营救行为也因为没有期待的可能而变得徒劳无功失去了全部的意义。如果我们能够冷眼默认这一结果,那和剥夺生命的刽子手又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呢?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个人都有生命权,除了牺牲掉其中可怜的一位,我们还能够提出其他的替代方案吗?最起码于我而言,答案还是否定的。

退一步来说,就算是承认四人有罪,也不该在这件案子判处他们绞刑,毕竟执行死刑的外部性成本太大了,法律的功能性应该是一种矫正和补偿的内涵,我们的立法精神是要拒绝恶性的暴力行为,杀人是不可以的,杀任何人都是不可以的,以暴制暴无疑有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嫌疑,所以死刑是一种无法补偿且不可逆的应该被废除的野蛮刑罚。当然,这又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了。

除了以上几个分析视角,法律经济学中还有很多有趣的观点都让我们茅塞顿开惊艳咋舌,限于篇幅字数的原因便不再多做描述。课程到这里就接近尾声了,放心之余不免感慨,要是早些接触经济分析,也许传统法学所展示的洞穴奇案就没那么“奇”了,当初的法理学作业可能也不会有那么多的迷惘和无措。

嗯,不能偏听偏信,也不能意义孤行。有认同企业家的雅量,学着接受新的进步的工具,做有趣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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