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宣传单_医保政策宣传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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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居民、新农合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一、职工医疗保险
1、在全省医保定点医院住院(转院的须办理逐级转院手续),凭《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手续,并3天内持入住证到所在单位备案盖章;个体参保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到所住医院的医保办登记,其他人员到人社局退管中心备案。不登记备案或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出院时手续齐全的,属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到住院收费室结清,剩余医疗费用由医院按月向医保中心结算。
2、异地住院无法在医院结算时,出院时由本人结清全部医疗费用,提供以下材料到参保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住院费发票、出院证、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医保医疗IC卡、已审批的转院证、相关审批表(血液制品、特殊材料审等批表)。
3、如果办理了异地安置的,入院之前需电话通知参保所在地医保中心可以持卡在医院结帐,属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本人向医院结清,剩余医疗费用由医院按月向医保中心结算。
4、属工伤、生育、计划生育住院的费用,出院后费用由本人结清,凭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IC卡、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证明复印件、医疗费单据、费用清单提交人社局社保中心审核报销。
5、符合文件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向医保中心领取《特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如实填写有关项目,然后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做相关检查、诊断(检查、诊断结果必须有主治医师以上医生签字和医院的业务章),一起提交医保中心审批。
6、经审批的特殊慢性病人,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经审批的特殊慢性病人持社会保障卡、特殊慢性病就诊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按批准的特殊慢性病使用药品的,患者只需从卡上支付个人承担的部分即可。
7、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本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如果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出不了院的需到住院收费室办理中期结算手续,如果不办理中期结算手续的,下一年度无法在医院办理结算。医疗费年度内累计首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000元,或者已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后又再次住院治疗的,均须由患者或家属及时向医保中心报告备案,办理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联系函方可在医院结算。
8、在我院住院第一次起付金为400元,以后毎次起付金为300元,70岁以上的参保人员起付金可减半。报销比例为在职85%,退休90%(县医保中心咨询电话:5216579)。
二、居民医疗保险
1、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城镇居民低保证等相关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或属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参保缴费登记之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2、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18岁以下学生儿童及未成年人每年缴纳60元/人;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1-2级人员、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需缴费;其他成年人每年缴纳120元/人。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15元。
3、城镇居民参保起付标准州级医院500元,县级医院300元,乡镇级及以下医院100元以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以下的费用,在三级医院住院的,学生儿童及未成年人报销75%,成年人报销70%;在二级医院住院的,学生儿童及未成年人报销85%,成年人报销80%;在一级及以下医院住院的,学生儿童及未成年人报销95%,成年人报销90%。居-1-
民生育住院实行定额补助(顺产:600元、顺产-多胎:1100元、难产1000元、难产-多胎1500元、剖宫产1500元、剖宫产-多胎2000元)。
4、城镇居民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后,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万元的,其超过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每人每年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6万元。即:城镇居民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后,在一个统筹年度内每人每年医疗费用支付限额总额为9万元。
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限每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为下一年度缴费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结算年度为:本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如果毎年的12月31日之前出不了院的需到住院收费室办理中期结算手续,如果不办理中期结算手续的,下一年度无法在医院办理结算。
6、参保居民在县内住院的凭居民《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手续,并3天内到所住医院医保办进行住院备案登记,不及时登记备案或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7.参保人员在州内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凭居民《社会保障卡》当场按25%的比例给予减免,每月最高50元,每年最高门诊减免限额为200元(县医保中心咨询电话:5216579)。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1.县级医院住院次均费用为2400元,住院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为80%;乡级医院住院起付线100元、补偿比例为90%;县级医院以上住院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为60 %
2.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累计住院补偿最高限额为10万元,超过部分不再补偿。当年个人自负金额累计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可进入大病保险按报销。
3、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含会阴切开与缝合术),每例限价1100元以内,难产(胎头吸引、产钳、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术、多胎)每例限价1300元以内;剖宫产,每例限价2100元以内,顺产、难产、剖宫产限价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资金补助400元,乘余的由新农合资金补助。对于无剖宫产指征但家属要求实施剖宫产的,按顺产给予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4、危急孕产妇抢救及严重产科并发症(如产科大出血、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心脏病、羊水栓塞等)救治,先由新农合按减免比例报销,再由县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农村孕产妇住院补助资金和贫困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到妇幼保健院办理)。
5、使用中医药和基本药物治疗的,在现有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给予减免。可作为食品食用或经加工后可食用的中药材单味使用时,不予以报销;用药目录中确定的不予报销的单味用药以及单方或复方使用中药饮片及药材不予报销。
6、使用进口、合资医用材料,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先个人自付30%后,再按比例补偿;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先个人自付10%后,再按比例补偿。
7、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册办理入院,出院持以上证件现场减免,减免部分由医院垫付。出院需要发票复印件的自己复印,需要费用清单的向收费人员索取。
8、对于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如果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的,新农合不予补偿。(县合管办咨询电话:5215418)。以上政策如有变动以变动的为准。
医 保 办
牟定县人民医院宣
新农合办
201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