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企业章程_企业法人独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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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公司单独出资,设立XXX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及类型
第三条
公司名称: 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五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上述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元人民币,为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工商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及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为
元人民币,占总资本
10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
****年**月**日以前缴足。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第十二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三 人,由 股东书面决议
产生。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由 三 人组成,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三 年,由
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 三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盖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