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保知识简介_大学生医保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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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简介
一、参保对象范围
在恩施州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的原则,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参保登记地点
在校大学生由高校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办理登记核定手续。
三、缴费标准:
2009年在校大学生的缴费标准为个人20元,财政补助为100元;属城镇低保、重度残疾的大学生缴费全部由财政承担。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随州政府规定同步调整。
四、参保程序:
(一)大学生参保需持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属城镇低保、重残残疾的大学生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残联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经就读高校确认身份,由所在高校统一到市医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核定个人缴费数额;
(二)大学生的医疗保险费按学年缴纳(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凭市医保局出具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集核定通知单》于每年9月30前到市地税部门缴费。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社会保障卡工本费(12元/张)由所在高校代收代缴。
(三)毕业、转学或退学等有异动情况的大学生,所在高校应及时到市医保局为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四)大学生社会保障卡的发放由市医保局根据学校提供的登记申报资料和缴费信息制作社会保障卡,交学校发放至学生。
五、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门诊帐户:方案1.参保大学生个人门诊账户为12元/年。个人门诊账户当年没使用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方案2.实行统筹。
住院医疗费报销:
参保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超过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一年内最高报销金额为4万元。
(一)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
参保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称为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
(1)在市惠民医院、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00元,年度内第二次(含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60元;
(2)在恩施市中心医院、湖北民院附属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300元,年度内第二次(含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
(3)在恩施州中心医院(爱民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600元,年度内第二次(含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550元;
(4)转外地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800元。
(5)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在市惠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住院的不设起付线。
(二)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市惠民医院、乡镇卫生院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75%;
(2)恩施市中心医院、湖北民院附属医院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60%;
(3)恩施州中心医院(爱民医院)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40%;
(4)转外地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35%。
严重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报销:
(一)参保大学生患有下列疾病,经恩施市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鉴定,按60%报销门诊医疗费,一年内最高报销金额1200元。
心脏病(心功能二级以上)、慢性肾病(肾功能失代偿期)、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
(二)参保大学生如接受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门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报销,报销金额计入住院报销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