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知识_住房公积金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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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类似职工工资并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资金。在职工工作期间,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全部存入职工住房帐户,用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或职工离退休时一次结清,退还本人。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内容
主要有四个方面:
a)按“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进行归集。
b)按“统一管理”的原则管理住房公积金。
c)按“专项使用”的原则运用住房公积金。
d)离、退休时,其积累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提高职工购房、建房的能力?
实行公积金制度后,职工有了一笔长期、稳定的资金积累,可以通过使用公积金积累,也可以通过获取政策性抵押贷款,提高自身购、建、大修住房的能力。
四、哪些人需要建立住房公积金
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均应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住房公积金由谁缴纳
它由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共同缴纳。
六、住房公积金的归属
住房公积金是归个人所有的。
七、住房公积金的属性
a)工资性:单位缴存部分实质上是职工劳动力成本的组成部分,是对职工
工资中住房消费的补允。
b)互助性
c)保障性
八、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
住房公积金的缴费率为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5%的比例,也可高于这个比例。
九、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的确定
按照上年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交额一次核定,一年不变。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
十、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后的权利
a)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情况;
b)有权按规定使用、支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
c)有权按规定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
十一、支取额度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用于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时,进行的公积金支取属本金支取,账面留存最近半年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支取截止办理时间从合同签定之日或事项发生之日起向后顺延一年。
其他支取属消户支取,即可一次支取个人账户全额本息,同时注销职工个人帐户。
第二讲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以西安为例)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支取的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一般基于两类情况:
一类是职工住房消费;另一类是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三、常见住房公积金支取类型及所需附件
(一)购买住房
1、购买商品房须提供:
(1)购房合同;
(2)交房款“收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3)如合同是配偶姓名,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2、购买拆迁安置房需提供:
(1)拆迁安置协议;
(2)交房款“收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3)如协议上是配偶的名字,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3、购买二手房须提供:
(1)购房协议;
(2)“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
(3)如协议上是配偶的名字,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用于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须提供
贷款合同期内可按年支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到期后不能再支取住房公积金。
1、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
3、最近一期的贷款还款凭证或贷款银行出具的证明;
4、如合同上是配偶的名字,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用于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部分须提供
职工租住单位公房按照成本租金标准交纳房租。其中房租15%以内的部分属于职工应合理负担的部分,超出15%的部分可支取住房公积金予以补偿。
家庭月工资收入是指夫妻双方的月工资收入之和。
1、房产部门出具的房租标准证明;
2、夫妇双方单位出具的其月工资收入证明;
3、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户口迁出西安地区(含户口不在西安地区)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到西安地区以外单位就业或出境定居
1、户口迁出西安地区(含户口不在西安地区)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1)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明或新聘用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调令;
(2)户口不在西安地区的人员出具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到西安地区以外单位就业的人员(户口仍在西安地区)提供:
(1)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西安地区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行政介绍信或人才流动介绍信;
(3)外地就业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
(4)外地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人事档案关系证明。
3、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业户籍人员提供:
1、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农业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