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_浙江省住房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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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 筹集、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省直房发[2001]1 号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杭州市关 于《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 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市区的省直属单位(含中央在杭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 集、拨付、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1999 年 1 月 1 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的职工和 1998 年 12 月 31 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对 1994 年 12 月 31 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三种。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条件和标准按 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 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行政单位和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职工福利费及其他自有资 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仍有困难 的,按规定申请从城市住房基金、财政专项补贴中安排。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从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等渠道自筹解决,不足部分经省 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首先使用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第五条 对 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单位自职工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 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并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第六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按“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 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或离退休时申领、使用。第七条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人数,以及单位住房资金来源等情况,组织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当单位计发 住房补贴所需资金较多,而资金来
源不足时,可按“合理、公正、公开”原则,按以下顺序实 行“轮候制”。1.无房离退休职工;2.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离退休职工;3.已购商品房 或已签购房合同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在职老职工;4.住房面积示达到标准的在职 老职工;5.其他。第八条 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参照执行。具体方案报省直房改办批准,资金列 支渠道报省财政厅审批。第九条 职工申领和单位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应当遵循以下顺序。
一、个人申请。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 申请,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申报表》(以下简称《申请 表》,附件 1),本人签名并由配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同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签章的《职工房改工龄职级专用证明单》(附件 2);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校对原件,交复印件);
(三)本人和配偶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住房状况证明。已购实物分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房提供租赁证及分房平面图、批地建房提供工地使用证等(校对原件、交复印件)。
(四)工龄未满 20 年的应与所在单位签订《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 贴借款协议》(附件 3)。
二、单位审核、上报。单位受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对职工家庭住房情况、实 际工龄等表中由个人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按房改政策规定,核定可享受的住房补贴 面积、补贴金额等,按户填报《申请表》中有关内容,经单位房改部门、纪检部门签署有关 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个人《申请表》和本条第一款所需附送的材料一并装订成册。各单位应对上报审批的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住房情况、工龄、职级、拟发补贴额 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 10 天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单位汇总填报《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 4),在《审批表》上“公 示意见栏”内签署公示结果、加盖纪检部门或工会部门公章,在“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审 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提出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和到位计划后,将《审批表》连同每 户的《申请表》和《房改工龄职级专用证明单》、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和配偶享受 实物分房状况证明复印件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房改办审批。
三、审批。省直房改办根据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面积、额度等进行审批。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在《审批表》上签署有
有关意见,加盖公章后转报省财 政厅办理资金来源审批手续。省财政厅依据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确定补贴资金来源或列支渠 道。
四、郊外划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划转,由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 批准的职工住房补贴额度,设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并按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率从第二年 开始计付利息。计息方法:满年计息,不满年不计息。各单位应根据批准的住房补贴资金额 度、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到位计划,逐年将资金划转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其中:各单位申请从城市住房资金或财政专项补贴安排的住房补贴,经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直接 划转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各单位因资金逐年到位而应付职工个人帐户和利息,由单位从 相应的住房补贴资金渠道列支。省直企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划转,按轮候制的原则,将属于职工所有的住房补贴划转 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五、补贴提取。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离退休职工,凭离退休证和身份证件(校原件,交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省 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审批表)》(附件 5)给予提取。
(二)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建贷款进凭有关合 同或协议、批文等材料及本人身份证件(校原件、交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 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审批表)》给予转帐支付。
(三)职工在 1999 年 1 月 1 日及其以后购买自住商品(含经济适用房)住房的,在签 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且已一次性支付房款后,凭有关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及本人身份 证件(校对原件、交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审批表)》 给予提取。
(四)职工调动工作单位,《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 填写(附件 6),其个人帐户中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工作地的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五)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未重新 就业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其用于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提取。
(六)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 性提取。继承人和遗赠人的确定,须经公证机关书面公证。有二人(含)以上合法继承人(或 遗赠人)的,应书面委托或授权一人办理补贴提取手续。第十条 纪律约束。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住房补贴申请审批工作的管理,认真审核,严格 把关,如实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