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格提拔_关于破格提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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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特别优秀”条件 指明“特殊需要”具体情形
近日,广西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对干部破格和越级提拔的条件、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特别优秀”的条件,指明了“特殊需要”的具体情形,保证了破格提拔有章可循,促使这一工作逐步迈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轨道。
对于破格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广西提出,必须具备五个条件之一:一是在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获得上两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二是在处置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三是在承担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四是在艰苦、边远地区长期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五是工作业绩突出,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工作水平居全国前列,获得中央、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对于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广西明确了应具备的四种情形:即领导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和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其他工作特殊需要。
为使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得到优化,广西还对破格提拔对象的年龄作出了规定:破格提拔担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优秀年轻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破格提拔担任正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破格提拔担任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同时规定,破格提拔的干部,至少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级提拔的,必须在本级职位任满三年以上。对破格提拔的程序,广西规定,在党委(党组)讨论拟破格提拔人选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书面请示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包括破格提拔干部的理由、依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作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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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广西)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广西)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 度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酌情适度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掌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的厅、处、科级领导干部。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条 件第五条 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并且在领导才干、发展潜力、工作 实绩、群众公认等方面特别突出。第六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的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获得上两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 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在处置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三)在承担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四)在艰苦、边远地区长期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
(五)工作业绩突出,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工作水平居全国前列,获得中央、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 表彰奖励。破格提拔担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优秀年轻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破格提拔担任正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破格提拔担任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第七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干部,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二)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和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
(三)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
(四)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第八条 破格提拔的干部,至少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级提拔的,必须在本级职位任满三年。第九条 越级提拔的,一般只能越一级。第三章 程 序第十条 破格提拔干部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党委(党组)讨论拟破格提拔人选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书面请 示上一级党委组织部。请示内容包括: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理由、依据,包括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情况;
(二)拟破格提拔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
(三)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关于拟破格提拔干部廉政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 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审议破格提拔干部事项,根据部务会决定作出批复。第四章 纪 律第十二条 破格提拔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任职资格,认真 履行相关程序。未按程序和要求作出的破格提拔决
定一律无效。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 反规定破格提拔任用干部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在公开选拔干部和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时,或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外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涉及破格提拔任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党委(党组)破格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