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ipo与律师业务(优秀)_律师在ipo中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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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2-21 13:15:24 被阅览数:304次 【打印本文】【关闭窗口】
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对于不那么长时间关注证券业务的人而言,一定显得十分陌生。作为涉足该法律领域并在其中游刃有余的盖律师,首先从相关概念入手,逐一介绍了各自的定义和内涵。主讲人包含京韵而又深入浅出的语言表达,让相对生涩的法律知识变得简单。与此同时,主讲人从正反两个方面对IPO予以评价。募集到想要的资金、良好的流通性、对企业美誉的附带宣传以及诱人的利益汇报,是IPO的美德。而大量的中介等费用生成、投资者的借机炒做和借机控制公司等,又是人们对IPO的指责(演讲提纲见附件1)。
就IPO的程序操作,主讲人从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申报等出发,一个不漏地介绍了相关操作环节,以及在相关环节应当予以的注意。结合自身体会,主讲人畅谈了自己的收获(演讲提纲见附件2)。
在第三部分,主讲人就IPO的操作,分别从公司、保荐人、律师、会计师和交易所等的视角,介绍了各个角色的各自职责以及履行该职责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和细节(演讲提纲见附件3)。
在第四及其以后的部分,主讲人谈到了自己对公司上市法定条件的理性解读以及证券发行与债券发行的区别。主讲人并就大家感到兴趣的部分现场进行了良好地沟通。不时地会幽默一番的主讲人认为,安徽及合肥市场,是发挥证券等相关业务的重要区域,相信时间的推移会推动证券等法律服务业务的开展。鉴于时间之短暂与内容之丰富,主讲人表示在以后的授课期间,要与大家一道继续着对证券业务的讨论与关注(演讲提纲见附件4)。
附件
一、IPO概念
IPO全称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offering的解释。对比概念:首次-增发;公开-定募、私募;股票-债券;上市-非上市(之前是发行行为,上市是交易行为)。
最本质的内涵:直接融资方式。比较:银行贷款、发行债券。
公开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上市的要求: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好处:
募集资金(公司为什么热衷于增发?)
流通性好(IPO锁定期,股权分置改革的大小非解禁)
树立名声(银行支持、政府支持)
回报个人和风险的投入
坏处:
费用(可能高达20%,各中介机构收费标准)
公司必须符合规定 –相比纳斯达克
管理层压力(监管力度)
投资者的短视(炒作)
失去对公司的控制(并购,另行研究)
附件
二、基本程序
1、董事会决议: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3、申报: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4、受理: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审核: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
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实践中的操作程序:
1、建立IPO团队 :三大中介机构:会计师、保荐人、律师
2、挑选承销商:证券公司
3、机构进场
4、申请:保荐人
5、披露:预披露、披露、持续披露
6、路演和定价:承销商ROAD SHOW、估值模型
7、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
附件
三、各方职责
1、公司及其董事:准备及修订盈利和现金流量预测、批准招股书、签署承销协议、路演
2、保荐人、承销人:安排时间表、协调顾问工作、准备招股书草稿和上市申请、建议股票定价
3、申报会计师:完成审计业务、准备会计师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师)、复核盈利及营运资金预测
4、律师:安排公司重组、复核相关法律确认书、确定承销协议、考虑公司组织结构、审核招股书、编制承销协议
5、证券交易所:审核上市申请和招股说明书、举行听证会
律师主要工作:
(一)证券律师从事的业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颁布)》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IPO业务中,律师主要工作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工作底稿的制作要求。
附件
四、公司上市条件解读(结合律师的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讲述)
1、原则性条件,《证券法》
证券法: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对比阅读:
发行债券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发现问题:股票与债券的不同
原公司法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现问题:
1、利润要求的不同;
2、公司治理的要求不同;
3、区分了发行与上市;
体现出:公司治理的要求更高。
3、具体条件:首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
1、主体资格
2、独立性
3、规范运行
4、财务与会计
5、募集资金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