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知识_保卫知识试题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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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

校卫队巡逻值勤制度

(试行)

一. 巡逻值勤

1. 值勤巡逻人员要服从管理,接受居委会、派出所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2. 提高警惕、认真负责、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3. 分片负责,必须在室外值勤巡逻,不许误岗、漏岗。4. 发现可疑人员和可疑情况可要进行控制,及时报告,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要及时抓捕。

5. 巡逻值勤人员要在自己管辖的责任区内“勤走动、勤观察、勤盘问”,及时发现和解决责任区内的不安全隐患。积极认真地维护好责任区的治安秩序。

6. 巡逻值勤时必须佩带值勤标志,并且作好当天的巡逻值勤记录。

7. 除正常的巡逻值勤外,要熟知责任区内情况,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要做好责任区内的公共安全教育。

8. 工作时间:白班上午8:00—12:00 下午2:00—6:00

中午12:00—14:00

夜间18:00—第二天早8:00 二.奖惩制度

1. 依据平时工作表现的好坏,巡逻值勤记录的真实和师生 员工的意见,定期作出评估,成绩突出的要给予精神和物质 奖励。工作表现差的要实行经济惩罚,直至解除合同。2. 具体规定如下:

(1)不佩带标制、不认真做好巡逻记录的,发现一次扣款5元。

(2)误岗、漏岗一次扣除一天津贴。

(3)因工作不负责仁在责任区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50%外,随时解聘。

(4)罚没物品、款项必须造册登记、开具收据,违反规定者,发现一次扣款20元,发现五次者,解除用人合同。

3. 本责任制由保卫处治安科主管,负责具体的执行检查。

保卫处例会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机构设置

1. 处务委员会为保卫处内设议事机构,由处长、副处长、保卫科科长、治安科科长、支部书记5人组成。

2. 处务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由处长主持,处务委员会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可开会。

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才能形成决定。

二. 处务委员会议事内容

1. 讨论学校党政领导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决定、指示、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2. 讨论保卫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报告,决定处内工作的重大事项,形成意见后报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3. 听取保卫处下属各科工作汇报,并对其进行领导和指导。4. 讨论通过对处内干部员工工作意见的年度考核意见。5. 讨论通过上年度经费运行情况,预算下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并报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

6. 讨论通过对处内干部和员工的奖励和惩处。

7. 组织各有关部门负责综治工作的领导召开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分析学校治安状况,研究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制定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

8. 召开会议前,应预先做好会务准备,每次会议必须有1-2个中心议题,必须解决几个问题,要做到有的放矢。9. 凡是处务委员会研究通过的决定,报学校有关领导同意后,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保卫处党支部工作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保卫处党支部的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更好地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保卫处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 人员设置

保卫处根据现有党员人数,确定支部委员会有3人,支部委员由全处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支部书记1人,支部委员2人。

二. 工作职责

1.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机关党总支的指示、决定和党支部的决议。

2.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政治学习、形势和任务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觉悟和认识水平。

3. 加强对处内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党员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党组织。

4. 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严格培养、考核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5.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要把支部工作计划与处内工作计划有机的结合起来。

三. 工作制度1. 支部工作要有目标,事先要有计划,工作要有记载,会议要有记录,到会人员要有考勤。

2. 支部要严格按照“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工作。支部组织生活会每2周一次,支委会每月一次,党员大会每学期两次即学期初一次,学期末一次。党课学习每学期一次。

3. 支部要在学期初和学期末召开两次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向全体党员做工作汇报,并听取党员的意见,以便加强和改进工作。

4. 支部要结合每个党员的实际工作,给每个党员分配联络群众、建立信息员的任务,从群众中获取可靠,有价信息。5. 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工作安排,搞好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

四. 工作方法和原则

1. 支部委员会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都应充分讨论,集体做出决定。

2. 支部委员会所制定的学习、工作计划,必须与处内的行政事务有机的结合起来,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支部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保卫处干部员工考勤制度

为加强内部管理,改变工作作风,保证在8小时内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一. 工作时间

1. 保卫处机关工作人员的作息时间,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每个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2. 校卫队队员、门卫按处内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3. 星期

六、日校卫队、门卫不休息,按正常值班顺序顺延,门卫可不站岗,但必须保证门上有人值班。

4. 机关工作人员在头天晚上值班后,第二天可不上班,在家休息。

二. 考核办法

1. 机关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前必须到处长办公室签到,迟到、早退10分钟视为迟到或早退。

2. 校卫队、门卫由保卫科负责考勤。校卫队元上下班前应到保卫科签到,门卫上下班前应到处值班室签到,迟到、早退10分钟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早退一次性扣款5元。3. 处内对所有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每周进行一次小结,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并在全处会议上公布考勤结果。

4. 每月考勤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及下年度是否继续聘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 保卫处工作人员有时在临上班前或上班途中因公遇到如下一些情况需要处理或听取反映及某些偶然情况,未按时赶到工作岗位的,不视为迟到。

1. 在上班途中遇到打架斗殴、流氓滋事、行窃和其它事件,需要马上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的;

2. 家属、子女突然发病,来不及请假又确需陪同去医院就诊的; 3. 在上班途中遇有救死扶伤或确需为他人排忧解难的。

保卫处值班制度保卫处对全校师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的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日趋丰富、多样,要想使广大学生自觉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地同违法行为做斗争,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专门人才,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 宣传教育手段

保卫处借助学生宿舍的电视和板报、刊物、橱窗、文艺演出等形式,每月开展一次法律知识、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 教育对象及内容

1. 每年新生入学后,保卫处根据学校新生入学教育的时间安排,对新生进行一次大学生安全知识教育。

2. 每年毕业生正常学习结束后,与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配合,在4-5月份对毕业省进行一次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3. 每年保卫处还要自撰讲稿,结合我校学生违法违纪案例,向全校学生进行1-2次法律知识、安全知识教育。

4. 每月月末,就我校所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在电视上以专题报道的形式,向全校学生通报情况,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5. 每月初,就当前的形势和同学们所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要以邀请安全专家作报告、座谈等形式,向全校学生作1-2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6. 每年开学、寒暑假,保卫处要召集全校各年纪所有班级的班长、团支部书记召开一次专题讲座,增强学生的自我教育、管理意识。保卫处经费管理使用制度

学校给保卫处划拨的经费十分有限,而管理范围大,事务多,开支大,为开源节流,合理使用学校下拨的办公经费,特别定本办法。一. 务处委员会每年年末根据上年度全处经费使用情况做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报学校审批。处内负责报帐人员每月初要做出上月各项支出金额和累计支出金额的报表向处长报告,每半年向处务委员会报告一次。

二. 经处务委员会研究,确定两名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全处的财务管理。

三. 一切开支应事先作出计划经处长批准。

四. 一切开支应按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在限定日期内报帐,报帐前应按规定经有关人员验物、验证、验票并签字,最后由处长审批。

五. 处内确定专人负责开支、报销等工作和临时工工资、奖金、加班补助等的核算领取和分发工作。

六. 处内各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一支笔审批原则执行。

三.办

学院消防器材认购使用及维修办法

(试行)

为加强学校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使用,预防火灾的发生,而一旦发生火灾又能及时、有效的补救,将火灾带来的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也为了防止假冒伪劣灭火器材进入学校放火阵地,在使用过程中给师生及灭火人员带来不必要的损害,特制定本办法。

一. 灭火器材的配备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凡需要配备消防灭火器材的学校各有关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2. 灭火器材的配备种数由保卫处依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方案,由保卫处统一购进,经费由使用单位负责。3. 为防止假冒伪劣消防灭火器材进入学校防火阵地,确保产品质量,保卫处采取招标形式,只认购具有“三证”的国营消防器材厂家的产品,并签定一年期的购销合同书,私营厂家的产品不在认购之列。

4. 学校各使用单位有权对消防器材的认购过程、价格和质量等进行监督。

5. 保卫处对各单位所配备的灭火器材进行登记造册,放火单位和保卫处各存一份。

6. 学校、保卫处和各防火单位的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购进灭火器材,否则后果自负。

二. 灭火器材的使用

1. 学校各防火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必须确定一定数量的义务消防队员。

2. 学校各防火单位必须每学期将本单位防火委员会及义务消防员名单上报保卫处。

3. 保卫处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义务消防员培训班。

4. 学校各防火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将灭火器材置放于明显、易取的位置,不能锁在库房和柜中。

三. 灭火器材的维修

1.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凡到期需要检修的灭火器材,必须定期检修。

2. 检修工作由保卫处联系供货厂家负责完成。

3. 按规定已超过使用期限的灭火器材,必须交由原生产厂家报废。

保卫处财产管理办法

保卫处的固定资产是学校投入开展保卫工作的固定物资,使用上即要保证保卫工作各项任务的正常开展,又要防止积压、浪费和损失。为加强管理,使固定资产完好和有效地发挥作用,为保卫工作的开展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保卫科负责对全处固定资产的管理,每年初都要对资产进行重新登记、造册,报处长一份,自存一份,年终进行查验。二. 根据工作需要购置必要的设备时,须向处长打报告,并报学校审批,在未获批准前一律不得购买。

三. 固定资产无论属于何种来源,都要严格填写必要的凭证,办好交接手续,建帐,建卡,落实保管使用责任人。

四. 固定资产不得流转到个人之手,如枪支、照相器材等,不得私用或转借他人使用,要常备在处内,以备急用。

五. 枪支由处长指定处内专人保管,照相器材、微机等常用物品,放处长办公室,以备随时使用。

六. 校卫队常用器械如橡胶棒、强光手电筒、电警棍、对讲机等,由治安科统一保管,配发给个人使用,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应由本人负责赔偿、修理。保卫处自行车棚使用管理办法

内大自行车棚是为保证广大师生存车安全、防止自行车丢失、解决在楼道内乱停乱放自行车等问题而建的。长期以来,由于管理方法落后,既没有达到目的,又引发了师生与承包人及保卫处之间的许多矛盾,为加强管理,方便师生,解决矛盾,特制定本办法。

一. 管理办法

1. 校内所有自行车棚由保卫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为己有,独家长期经营。

2. 学校教工、学生可随时办理存车手续,保卫处不再限定办理手续的时间。

3. 保卫处不再负责办理存车手续,有关存车的手续一概由承包人办理。

4. 保卫处对所有车棚实行承包经营的办法,承包给承包人,校内职工优先。

5. 保卫处根据每个车棚的存车位,核定每个车棚的年承包费,并聘用工作比较认真、可靠的人员对车棚进行承包和管理。6. 承包人必须在签定合同之日,将承包费一次性交保卫处,并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抵押金。

二. 承包人的职责

1. 承包人必须履行保卫处的有关规定。2. 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

3. 保卫处对自行车、摩托车实行最高限价,自行车年存车费不高于45元,摩托车不高于70元,最低价不作限定,由承包人自定。

4. 承包人必须办理有关存车手续,并向保卫处做书面报告。5. 在存车棚内丢失的自行车,无论何种原因,都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一周内不赔偿的,保卫处从抵押金中扣除赔偿金,并终止承包合同,拒不执行,无理取闹的,送公安机关。6. 承包人应灵活掌握开放时间,保证教职工、学生存取方便。7. 车棚内所耗用的水、电、暖等费用由个人自付。

8. 除向保卫处交纳的承包费外,其余所得均归个人所有,保卫处不再收取。

9. 承包人不得在车棚内经商或存放杂物,须保持车棚内卫生清洁。

三. 合同期限

合同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保卫处有关规定再行签定。保卫处校卫队招聘管理办法

(试行)

保卫处是学校的一个重要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下属的校卫队是保卫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校卫队的保卫、服务功能,保证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为充分发挥校卫队的主要工作职能,出色完成学校及处内交办的任务,保证校园的稳定,保卫处校卫队服务岗位招聘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1. 年轻化、专业化 2.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 按岗位招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

二. 岗位职责

1. 根据保卫处的统一安排,对所分管片区进行巡逻值勤,保证在工作时间内对责任区的公私财产及师生人生安全实施保护,对偷盗、抢劫、流氓滋事等违法犯罪分子实施严厉打击,对酗酒、打架、闹事的学生及社会不法分子实施紧急处置、制裁。

2. 及时清理制止在责任区内违规摆摊设点的小商小贩。3. 对责任区内的重点部位、重点人员加强防范,对责任区内教学、办公场所值班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

4. 对责任区内的车辆(除教工生活区)特别是出租车要进行严格管制,严禁出租车驶入学生生活去和教学办公区,对违反规定不听告劝者给予10-50元的经济惩罚。

5. 及时打击乱途乱贴广告的违规人员,并对已贴广告及时清理,保持学校的文明、整洁。

6. 遇有危急情况,保证做到有叫必应,快速出击,与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7. 与学生社区服务公司合作,对在学生宿舍打麻将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查处。

8. 与校团委合作,对学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9. 与居民委员会合作,对学校教工生活区的居民进行经常性的询访、检查,及时掌握违法犯罪分子的有关材料和情报。10. 对火灾现场、犯罪现场、非正常死亡现场进行保护。11. 对校园内废旧自行车,负责捡拾清理,认领发函,造册上交。12. 负责校内日常秩序的维护。

三. 招聘条件

1. 凡校内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学校及保卫处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2)爱岗敬业,有奉献精神,敢于同恶势力做斗争。(3)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以理服人,热情服务。

(4)处事冷静,具有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基本知识和能力。(5)按时上下班,不擅自脱岗。(6)保证上班时间不喝酒,不酒后上班。(7)所管区域案发率月不超过4起。(8)在职人员年龄在40岁以下。2.非本校教工与门卫招聘条件同。四. 招聘期限

经人事处备案,保卫处与聘用人员签定用人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聘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再行聘用。

四.预

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关于突发性事件处理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为学校改革、发展事业提供有利保证,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党政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保卫处的安全保卫功能,以预防为主,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迅速、及时、坚决、果断地进行处理,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校园内,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 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基本程序

1. 各学院发生突发事件,由本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负责,首先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立即报保卫处,由保卫处逐级向上级反映。

2. 在学生社区发生的突发事件,由学生社区的主管部门(奥都集团公司)的主要领导负责,首先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局势,并立即报保卫处、学工处,由保卫处逐级向上级反映,在校领导组织下,研究、制定处理意见,处置突发性事件。

三. 预防突发性事件的主要措施1. 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形势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要联系思想实际,有针对性的解疑答惑,使全校师生员工坚定信念,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

2. 加强法制教育,搞好法制宣传,使广大师生员工明确守法和违法的界限,自觉地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3. 广泛深入地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师生的团结,增强广大师生自觉抵制“西化、分化”的能力。

4. 落实校院两级值班制度,严格管理,从严治校,整顿校园秩序,加强各项纪律,对各种违反校纪校规的人和事及时查清、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5. 积极预防校园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对损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尤其是可能诱发闹事的各类案件都要与上级公安部门联系,组织力量积极侦破、依法及时处理。6. 搞好后勤服务工作,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积极解决师生急需解决的各类问题,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讲明原因做好工作。

7. 开辟多种勤工助学岗位,为特困生及家庭受灾的同学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让他们能顺利地完成学业,愉快地走向社会。

8. 积极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改变择业观念,解除埋怨情绪,自觉服从、服务于大局。9. 利用多种形式,疏通多种渠道,切实做好情报信息的反馈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的领导要深入到广大师生员工中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广交朋友,及时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状态,做到信息灵、速度快、情况难,以便主动做好工作,防患于未然。

四. 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办法

1. 学生罢餐:由奥都集团牵头,会同团委(学工处)和各学院负责人说服学生停止罢餐,并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对煽动罢餐和阻拦他人就餐者,要及时取证,事后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2. 学生罢课:由学工处(团委)牵头会同教务处和有关院系的负责人动员学生立即复课,然后查明罢课原因和罢课组织者,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3. 发生较大规模的打架斗殴起哄闹事:保卫处应立即赶赴现场尽力制止,并与学工处和有关院系的负责人协同做好劝解工作。防止事态扩大,然后由保卫处配合有关院系的主管领导和学工处共同查明原因和为首分子,迅速提出处理意见。4. 围攻校领导和强占要害部位的:由保卫处、学工处(团委)、会同宣传部和有关院系的领导,立即制止、驱散,然后查明事因和为首分子,提出处理意见。

5. 出现非法组织:保卫处和有关院系的负责人出面,责令其立即解散,并查明组织的纲领、性质、人员、组织者、活动情况等,提出处理意见。

6. 出现非法刊物:保卫处、团委、宣传部和有关院系的负责人,迅速查明刊物的出处,对流入社会的非法刊物要立即收缴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本校印制的非法刊物在全部收缴同时,迅速查明编印者及其活动情况,没收印刷器材,提出处理意见。

7. 出现大小字报或反动标语:由保卫处进行现场拍照和现场保护,防止扩散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示处理办法,然后组织力量查出大小字报和反动标语的书写人和张贴人,按有关法规分别处理。

8. 组织非法游行、集会的:(1)学校党政领导要立即出面现场指挥。(2)校院系领导要当场讲话,小以利害,明令禁止。学工处(团委)、保卫处和各有关院系的负责人、组织人坚决劝阻,并对游行、集会人群实行分散隔离,采取逐班、逐院的解决办法,以达到分化瓦解、最终驱散的目的。(3)保卫处要立即向上级公安部门报告,取得他们的协助和配合,对不听劝告、坚持搞非法活动者,保卫处要配合上级公安部门,采取必要的方法驱散,一定要将非法行动制止在开始阶段,制止在校园内。(4)对阴谋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及骨干要严厉打击,依法处理。对带头闹事的组织者和呼喊口号的人员要查明身份带离现场,对混在学生当中煽动闹事的校外人员和不法分子要坚决绳之以法。9. 对各类突发事件,保卫处要同党政办、教务处、学工处及时采取照相、录象、录音、收缴实物等取证措施,对于打、砸、抢、烧、杀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交公安机关依法严惩。

五. 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领导,更有效的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学校成立“内蒙古大学预防和处置突法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具体负责和组织预案的实施。

五.条

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993年1月)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行政管理和生活秩序;为严肃校纪,建设良好的学风,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是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从严治校、惩前毖后的原则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大学一切在籍学生,包括本、专、预科生、研究生、函授生、委托代培生、自费生、夜大生、进修生以及留学生。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从轻到重分六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流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时,学校同时给予上述六种纪律处分之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因违法被司法、公安部门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

(二)策划、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者;

(三)打架斗殴、流氓盗窃、聚众赌博、破坏公私财务、道德品质败坏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五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分别下列情况给予不同纪律处分。

(一)打架、持械打架、结伙打架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用凶器伤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流校察看处分;

(二)怂恿他人打架或挑起事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偏袒一方造成事态恶化以及不良后果者,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 对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务者,除追究回赃物、赃款、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务者,除赔偿损失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

(一)聚众赌博,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二)虽未直接参与赌博,但是提供场所、赌具或围观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对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第十条 道德品质败坏,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损害他人婚姻和家庭或进行流氓活动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禁止学生酗酒,对在教室、宿舍等场所酗酒,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酗酒肇事、斗殴等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三条 在一个学期内各门课程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学时者,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一)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十四条 对在考试(考查)中作弊者除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对下述违反校纪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宿舍、教室、会场等校内外公共场所打麻将、哄闹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违反学校用电规则,破坏电器设备、线路者;

(三)对校、院系领导、教师、管理人员进行辱骂湖寻衅滋事、妨碍公共事务者;

(四)隐匿、销毁、弃置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五)涂改证件、虚报冒领、伪造证明等弄虚作假者;

(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宿舍留宿外来人员者;不遵守作息制度,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与宿舍管理人员无理取闹者;

上述错误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第十六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述处罚。

(一)获准贷款的学生,受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时,视情节轻重,减少贷款,受留校察看处分时,在察看期间停止贷款;

(二)享受助学金者,受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时,原助学金等级降低一等,时间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时,在察看期间助学金全部停发;

(三)凡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被评为三好学生并取消其申请各类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的: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者;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能主动揭发错误,认错态度好者。

(二)可以从重处分的:1.拒不承认错误者;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3.二次或多次违纪者。第十八条 决定处分的权限和报批手续。

(一)对违纪违法研究生、本、专科生、夜大生、函授生等的处分,均由各院、系所负责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后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提出恰当的处分意见;

(二)记过(含记过)以下的处分决定,由院、所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分别报研究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处分决定如有不当,学校有权改变或重新作出处分决定;

(三)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所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第二十条 学校个学院、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进行批评或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分一律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与其他校规校纪相抵触时,以本条例为准,本条

例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和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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