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_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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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4-06-16 文章来源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浦东新区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由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浦东新区直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事会,是指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代表公司出资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浦东新区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董事监事中心”)代表国资委对监事会工作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对派出的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含主持工作的监事会副主席,下同)和专职监事由国资委委派或推荐,并履行相关程序;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经监事会主席同意,监事会成员可兼任公司所属企业的监事;监事会主席兼任公司所属企业的监事,须经国资委同意。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按有关规定推荐任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每届期满后,经派出方同意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设秘书1名(由公司聘用,非监事会成员),由公司推荐,具体与监事会商定。监事会秘书是监事会的工作人员,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监事会文秘、联络、会务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直,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高尚的职业操守;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具有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具有财务、会计、金融、审计、法律或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判断、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

(三)爱岗敬业,勤勉履职,具有勤奋工作、踏实肯干的工作态度和勤于思考、勇于探索的工作热情。

(四)清正廉洁,诚实守信,具有防腐拒变、远离诱惑的坚定信念和自觉规范个人日常行为的自控能力。

(五)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严格遵守派出方和监事会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五)因个人原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按规定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运作的规范情况;对重大风险、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检查公司财务,包括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资料(含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必要时可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质询;通过与年报审计等咨询机构沟通,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和经营业绩、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或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报告国资委。

(三)监督、评价公司资产运行、经营效益、资产质量、经营责任合同执行、内控建设、风险防范、产权监管网络的建设及运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并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定期组织所属企业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对所属企业进行检查;指导所属企业监事会工作;对公司拟向所属企业委派、推荐的监事人选提出意见。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列席公司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其他相关会议。

(二)阅知公司文件。

(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向监事会成员传达有关精神。

(四)负责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与沟通。

(五)组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六)组织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报告。

(七)代表监事会向国资委报告工作。

(八)完成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日常监督工作,认真履行监事会职责。

(二)参加监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和真实表达意思,并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除履行上述监事职责外,专职监事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

(二)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确保监事会工作正常运行。

(三)完成国资委、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监督形式

第十三条 监事会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两种形式。

(一)日常监督:主要通过阅知公司文件、检查公司财务、查阅业务资料、参加重要会议、调查研究、约谈走访等方式,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提醒,对公司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特别是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专项检查:主要针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风险控制、资产质量、资金运作、财务状况等具体事项,全面深入地开展监督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支持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并向监事会提供监督所必需的各类信息。

(一)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及有关部门应向监事会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业务资料,并向监事会公开公司财务信息。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其他有关会议材料。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法律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拒绝、阻碍监事会履行规定的职责。对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隐匿、篡改、伪造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阻碍监事会履行职责,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分为定期会议、日常会议和专题会议。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一般在公司年度(半年度)董事会或经营工作会议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主要审核公司年度(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质量状况,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讨论监事会年度(半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总结、监督评价报告等。监事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当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应及时召开。

(二)监事会日常会议:是监事会沟通信息、研究工作和开展日常工作的会议。

(三)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就有关专题事项或重大监督事项召开的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天书面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应写明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如有表决事项的,应附相关材料。监事如有议案需要在监事会会议上提出讨论的,应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形式送达监事会,并由监事会主席审定。

监事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经营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在保证与会监事能真实、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但年度监事会会议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认为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其它监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应作详细的书面记录。记录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与会监事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决议表决方式和结果等,并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与会监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会秘书、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事项应得到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的表决,应采取记名表决方式,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并由监事会主席签发。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会成员应负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报告是监事会监督的重要载体,根据内容不同可分为工作报告、监督评价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四类。监事会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送国资委。

(一)工作报告:是指监事会年度(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二)监督评价报告:是指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年度履职情况、资产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通过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建议的报告。

(三)专项检查报告:是指监事会开展各种专项检查形成的报告,内容包括检查事项的情况说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内容。

(四)重大事项报告:是指监事会认为应当让国资委知晓的公司重大事项或情况的报告。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已经或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专项报告。如情况紧急,可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送书面报告。

监事会报告主报国资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专报是监事会主席以个人名义向国资委直接报送的公司重大、紧急、突发情况的报告。主要包括:

(一)公司和公司领导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已经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况。

(三)公司重大决策、重大经营行为等需要国资委知晓的情况。

(四)公司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专项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主席专报以及时性为原则,实行一事一报;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送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事报告是指在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职、监事会不能正常运作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监事认为必要时,可以个人名义对某些重大事项或意见建议向国资委报告。

第七章 监事会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考核由国资委组织实施,职工监事的考核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七条 监事必须严格遵守监事会工作纪律。主要包括:

(一)必须对监督检查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二)必须对发现的公司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如实上报,不得隐匿不报,不得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报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监事会主席和国资委委派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权对监事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第二十八条 任期届满,监事会应对其本届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监事应对其本人本届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完成任期总结报告。国资委应对委派或推荐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进行任期考核,决定是否继续委派或推荐。职工监事的任期考核和任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监事在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未经国资委同意,国资委委派或推荐的监事会主席在任期内或离任后三年内、专职监事在任期内或离任后二年内不得在所任职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以及监事会开展正常工作所需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经费由公司承担,列入公司年度预算并单独核算。监事会年度经费预算应报国资委备案,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使用。

监事会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监事会年度经费预算并严格执行。监事会年度经费预算包括但不限于监事会会议经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差旅费、考察费、培训费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建立健全《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其中《监事会议事规则》应报国资委备案。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上市公司监事会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由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浦国资委[2007]第266号《浦东新区直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浦东新区直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专项报告办法》、《浦东新区直属国有企业向监事会提供主要经营管理信息的规定》、《浦东新区直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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