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教学大纲(54课时)_经济法概论教学大纲
经济法概论教学大纲(54课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经济法概论教学大纲”。
制定(修订)单位: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制定(修订)时间: 经济法概论 教学大纲
(2004年10月制定,2005年11月修订)1
课程中文名称:经济法概论
课程英文名称:Summary of Economic Law 课程号:10001007 学时数:54学时 学分数:3学分 先修课程:法律基础 适用专业:非法学专业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1.课程性质 学科共同基础课 2.课程任务
《经济法概论》课程是经济类、管理类专业本科生的学科共同基础课。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以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经济法学是法学的二级学科,内容广泛,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密切相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与其调整的经济关系相对应,经济法学科的研究范围包括经济法理论、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经营活动法律制度、市场调控法律制度。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力求正确理解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掌握我国现行的经济立法规定,以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使之从经济法学科背景下思考问题,并培养学生一定的应用能力,为今后的工作、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课程教学内容
绪论 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人类社会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的历史;经济法在国外和我国产生的基本原因;了解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状况。
教学重点与难点: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的历史变迁
一、中世纪自然经济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二、近代市场经济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三、现代西方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传统法律部门的变化
四、现代西方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与经济法的产生
五、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及其法律调整
六、关于经济法的一些理论问题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内容为经济法理论,主要阐述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及其特征。通过本章的学习,旨在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概念,理解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有的调整对象。全面理解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人和自然人的具体含义;掌握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理解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货币和有价证券、智力成果等的具体范围。理解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了解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主体、内容、形式、调整方法以及作用等方面所具有的特征,从而形成对经济法理论的较为清晰的整体认识,为后几章的学习奠定理论基础。
教学重点与难点: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的特征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概述
(二)经济法调整的具体经济关系
1.在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2.在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在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与邻近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二)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
2.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 3.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 4.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家对市场关系的宏观调控过程中 5.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对一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 2.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其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一)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1.综合经济管理机关 2.部门经济管理机关3.职能经济管理机关 4.经济监督机关
5.经国家特别授权的经济组织
(二)市场主体 1.法人
2.公民(自然人)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经济法上的权利
(一)经济法上的权利的概念与涵义
(二)经济法上的权利的种类
三、经济法上的义务
(一)经济法上的义务的概念
(二)经济法上的义务的涵义
第五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即经济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
(一)物
(二)货币与有价证券
(三)智力成果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
(四)管理对象
(五)行为 第六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
(一)行为
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当事人的意志活动。
(二)事件
事实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
二、法律事实的后果
(一)发生经济法律关系
(二)变更经济法律关系
(三)终止经济法律关系
第七节
经济法的特征
一、我国经济法的本质
我国经济法的本质在于,必须保障公有制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中的主导地位,必须保证按劳分配在社会分配和再分配中的主导地位等。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两重身份
(三)经济法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和专业性
(四)经济法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五)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多样性
(六)经济法的作用具有直接性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介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通过本章的学习,旨在使学生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初步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6 的发展概况。全面掌握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中,最为常见和最为重要的三种权利形式,即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有关知识,特别是有关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概念、种类、法律特征、权利内容、保护期限、权利的行使及其限制等基本内容。初步掌握我国知识产权的有关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著作权的自动产生制度、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专利权的申请与审批制度;商标权的注册与取得制度等。
教学重点与难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商标的分类;商标权;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商标注册的审核原则;商标权的期限;商标侵权行为;专利权;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内容和保护对象;专利申请审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实施;著作权;作品传播者权利;著作侵权行为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基本内容
知识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基于人们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而依法产生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知识产权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概况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鼓励创造性脑力劳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兼顾社会利益,促进智力成果推广运用
第二节 商标权法律制度
一、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专用标记,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证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提供者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区别而使用的专用标记。
(二)商标的分类
(三)商标法概述
二、商标的构成条件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
(二)商标的禁用条款
三、商标注册制度
(一)商标注册的概念、意义及自愿注册原则
(二)申请原则
(三)申请在先原则及申请日的确定
(四)审批程序
四、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也称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法定专有权利。
(二)商标权的内容
1.独占权,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
2.许可使用权,即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3.转让权,即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出让给他人所有的权利。4.控诉权,即商标权人享有的控诉他人侵害其商标权的权利。
(三)商标权的期限和续展
(四)注册商标的终止
五、商标权的利用和保护
(一)商标权的利用
(二)商标权的保护
第三节
专利权法律制度
一、专利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二、专利法的概念与特征
专利法,是指调整专利权的取得、利用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专利权的主体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
(三)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
(四)继受专利权人
(五)外国人
四、专利权的对象
(一)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态、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四)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五、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六、专利的申请与审批
(一)专利申请原则
(二)专利申请的审批
七、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二)专利权的终止
(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八、专利的强制许可实施与行政许可实施
(一)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直接许可非专利权人实施某项取得了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制度。
(二)专利实施的行政许可
专利实施的行政许可,是指政府对中国人所持有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直接许可他人实施的制度。
九、专利侵权及其救济
第四节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一、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其与商标权、专利权的关系
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著作权,指的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除上述涵义外,还包括邻接权,即作品的传播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我国的著作权法
二、著作权的构成(一)著作权的主体
(二)著作权的客体
(三)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财产权 2.著作人身权
三、著作邻接权的构成(一)出版者权
(二)表演者权
(三)音像制作者权
(四)广播电视组织权
四、著作权的利用和保护
(一)著作权的利用 1.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2.著作权的转让
(二)著作权的保护
第三章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内容属于经济组织法律制度,介绍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制度。通过本章的学习,旨在使学生了解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发展概况及其现实意义。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设立条件,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权利和义务、事务管理及解散,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主体、责任及其效力。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设立条件,了解合伙企业设立程序、财产的法律规定,掌握合伙企业内外部关系及合伙企业变更、解散和清算的法律规定。
教学重点与难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合伙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关系;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 11 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2.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 3.企业资格与业主人格的重合性 4.业主对企业承担责任的无限性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一)设立主体
(二)设立申请文件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名称专用权 2.财产所有权 3.经营决策权 4.用工权 5.工资决定权 6.定价权 7.签约权
8.取得土地所有权 9.借款权 10.工业产权 11.拒绝摊派权 12.法定优惠享受权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2.依法纳税的义务
3.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 4.依法用工的义务 5.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6.服从国家监督管理的义务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投资者决定解散
2.投资者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七、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中的违法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在清算中的违法责任
(四)有关国家机关的违法责任
(五)其他规定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 2.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各合伙人之间利害相关、休戚相关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法定类型
(一)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合伙企业不是法人,而是在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特殊的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
(二)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订立合伙协议 2.依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3.进行设立登记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其性质 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3.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 4.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二)合伙企业的内部权力 1.合伙企业内部的决策权 2.合伙企业内部的执行权 3.合伙企业内部的监督权
(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忠实义务 1.竞业禁止义务 2.交易禁止义务3.损害禁止义务
五、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一)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三)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
(二)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
(三)合伙企业与企业债权人
(四)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
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行使抵销权
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七、合伙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变更 1.入伙 2.退伙
(二)合伙企业的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的清算
八、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合伙企业设立中的违法责任
(二)合伙企业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三)合伙企业在清算中的违法责任
(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五)其他规定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内容属于经济组织法律制度,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法律主体,公司法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通过本章的学习,以我国的立法为基础,旨在使学生对公司法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具体包括公司的概念与种类、主要介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类型,使学生明确两种公司类型的异同点,以及二者各自的利弊所在。了解公司设立的条件与程序、公司的人格制度、公司章程的形成与意义、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制度等。引导学生关注、分析和掌握有关公司法的前沿法律问题,结合立法实践,深入认识我国先行公司法所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修改完善措施,特别是公司资本制度、股权与公司财产权、股东权利的保护、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
教学重点与难点:公司的种类;公司设立、变更的条件与程序;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的资本;公司的股份;公司债;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二、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三、公司的作用 1.公司有利于集中资金 2.公司有利于企业管理 3.公司有利于生产的规模发展
四、公司的种类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1.全体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2.股东的人数一般有法定最高人数的限制
3.公司注册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购,不能对外发行股份筹集资金 4.股东转让出资有严格的限制
5.设立程序比较简单,内部机构比较精干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设立的程序
1.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2.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登记
4.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的事项及其文件进行审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可依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公司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制,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3.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4.全体股东均以其所持公司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利弊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设立的程序 1.发起设立的程序 2.募集设立的程序
第四节
公司人格制度
一、人格和公司人格的法律含义
二、法人人格的有关学说
三、我国公司人格的法律特征
(一)吸收了公司人格的通行做法
(二)承认公司均具有法人人格,不存在不具有法人人格的公司
(三)有限责任方面的统一性
(四)公司不享有法人所有权而享有法人财产权
(五)公司原则上永续存在四、公司人格的要素
(一)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是公司作为法人所享有的一种人身权。名称的选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依法受到保护。公司名称应当由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组成。
(二)公司的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四)公司的责任能力
(五)公司的资本
公司的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六)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性质、宗旨、任务等内容的文件,是公司组织及其行动的基本规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规,经公司创立人一致同意,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七)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4.经理
五、公司瑕疵设立的人格承认
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第五节
公司的资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的一般含义
公司的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由于公司登记设立时必须填报注册资本,而注册资本必须按公司资本填报,因此,公司资本与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同一个概念。
二、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一)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也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并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足。
(二)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亦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应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数额。
(三)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总额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增减。这也是资本维持原则的进一步要求。
三、对资本三原则的评价
我国的资本三原则过于僵化,应借鉴折中的授权资本制,采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资本原则,建立既有信用保障,又方便投资人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灵活增减资本的资本制度。
第六节
股权和公司财产权
一、股权的概念、内容和性质
(一)股权的概念
股权,又称股东权或出资者所有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取得的,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参与公司事务和享受财产利益的权利,主要表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股权的内容
股权的内容,包括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各项权利。
(三)股权的性质
关于股权的性质,中外法学界历来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主要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集合体说等五种观点。
我们认为,不应从原有法律所规定的传统权利中去探寻股权的性质,而应以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关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分离、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彼此独立、股东与公司之间产权分化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只有这样探讨股权的性质 20 才有现实意义。事实上,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更不是什么其他权,而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独立的权利,也就是说,股权是所有权、债权、社员权等传统权利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
二、公司财产权
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确认。确认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建立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关键之所在。
第七节
股东权的保护
一、我国对股东权保护的现状
在我国“三元制”公司治理结构立法主义下,大股东控制着股东会并进一步操纵董事会,小股东的权益很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特别是对小股东合法权利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对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一)为小股东规定更为全面和实际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排除权、积累投票权、异议权等;
(二)为小股东规定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权利或代表诉讼权利;
(三)在公司法中直接规定董事和大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托义务,或直接诚实守信、不得滥用权利等义务,如有违背即按照违约或侵权处理。
三、改进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建议
(一)哪怕只持有一股的合法股东,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也有权提起诉讼;
(二)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三)有关小股东的诉权,应建立有权利就有诉权,有义务就有责任的司法观念。
第八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公司机关建立的原则
(一)分权制衡
(二)约束激励
二、公司机关的立法例
三、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指由股东推选的董事组成的,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公司常设机构。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设立的,对公司事务实行监督的机构。
(四)经理
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常设业务执行机构。
四、公司机关的发展趋势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内容属于经济组织法律制度,涉及有关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立法规定。通过本章的学习,旨在使学生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概况。在比较的基础上,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各自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出资的缴纳方式及期限、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利润分配的顺序及比例等问题。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结合公司法的修订,深入理解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以及统一内资和外资企业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教学重点与难点: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区别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经东道国政府允许,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经济组织。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以是中国企业。其中,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可以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及其立法概况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 2.平等互利 3.参照国际惯例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作用 1.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法律保障 2.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资额的缴付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计划管理与购销管理
(一)计划管理
(二)购销管理
(三)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 2.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 3.设立合资企业的登记
(三)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法律文件 1.合资企业协议 2.合资企业合同 3.合资企业章程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二)经营管理机构
(三)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时,应按规定报请批准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顺序
1.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储备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
合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可以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24 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可以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可以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
(一)权力机构
(二)经营管理机构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
(一)收益分配的方式
(二)投资回收的方式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解散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清算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二、外资企业的管理机构
三、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
(一)外资企业的期限
(二)外资企业的解散
(三)外资企业的清算
第六章
破产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破产法律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退出市场竞争的一种制度安排,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观。通过本章的学习,旨在使学生掌握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了解破产的含义和特征、破产原因或破产界限、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企业监管组与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其职权、破产和解与整顿以及二者的关系、破产宣告与清算、破产债权的组成成分、破产财产的组成成分以及破产分配的顺序,深入领会破产制度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引导学生结合破产法的修订,认识我国目前针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破产,分别适用不同法律制度的弊端,理解统一破产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教学重点与难点:破产的含义和特征;破产界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
1.《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国有企业 2.《民事诉讼法》——适用于非国有企业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三、破产界限
(一)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界限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的破产原因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导致企业破产 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因严重亏损引起的 3.企业的严重亏损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二)符合破产界限但不宣告破产的特殊情形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它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但却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
二、破产申请的类型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破产案件的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中的特殊组织,是指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成的行使债权与破产参与权的机构。
(一)决议机构
(二)监督机构
(三)临时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27
(一)无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人
(二)有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人
(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债务人的保证人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一)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的性质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四、债权人会议的议事制度
(一)债权人的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法
(三)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
一、和解制度
(一)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到期债务、减少债务数额、以及债务人整顿计划等问题所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以求恢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协议。
(二)和解的条件
1.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才能进行和解 2.和解应当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
3.和解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三)和解协议的效力
二、整顿制度
(一)整顿的概念
整顿,是指和解协议生效后,在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主持下,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管理进行调整改进,以期扭亏为盈,恢复偿债能力的活动。
(二)整顿的终结 1.正常终结2.非正常终结
三、和解与整顿的关系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的含义与条件
(一)破产宣告的含义
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的审判活动。
(二)破产宣告的条件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企业在整顿期间出现法定情形,依法提前终结整顿的 3.企业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二、破产清算组
(一)破产清算组的概念
破产清算组,是指债务人被裁定破产后,接管破产企业,主持破产清算具体工作的机构。
(二)破产清算组的组成破产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破产清算组的职责
三、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财产,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其范围包括: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企业在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到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超过担保的债务数额的担保财产
四、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债权,是指通过破产清算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其范围包括:
(一)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放弃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五、与破产清算有关的权利
(一)取回权
取回权,是指对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接管的财产中,有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该项财产的权利。
(二)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可以就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单独地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抵销权
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在破产清算前予以抵偿的权利。
(四)否认权
否认权,也称撤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之前一段时间内所为的有损其利益的行为,有予以否认的权利。
六、破产费用
(一)破产费用的含义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费用。
(二)破产费用的构成及拨付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七、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企业所欠的税款
3.破产债权,包括金融机构的贷款
八、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1.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经过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2.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 3.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的(二)破产程序终结的后果破产程序终结后,由破产企业清算组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的,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终告消灭。
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内容属经营活动法律制度,涉及合同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详细讲述了有关合同的基本法律制度。通过本章的学习,旨在使学生全面掌握订立合同时所要遵循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合同所做的分类;合同的形式以及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的效力,特别是出现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及处理措施;合同履行的原则、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及相关的保全措施;合同的变更、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所涉及的各种情形,及相关的违约责任。鉴于合同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要使学生全面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全面认识和理解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本质和作用,并结合实际案例加深和强化学生对合同法律制度的认识和把握。
教学重点与难点:合同订立的程序;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债的保全;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形式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二)合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四、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七)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当事人之间所订立合同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合同内容的形式。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谈话的方式订立合同。
(三)其他形式
二、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的概念、条件、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二)承诺的概念、条件、撤回、生效
(三)合同的成立
三、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情形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条件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其条件包括: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订约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免责条款的无效
三、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存在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将合同予以撤销。
(二)可撤销合同的要件 1.必须具有法定事由
2.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3.必须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和种类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三)代理权有瑕疵的人订立的合同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五)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二)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善意,不滥用权利或者规避义务的原则。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二)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未为履行之前或者未依约定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 34 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三、合同履行中的债的保全制度
(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
(二)合同变更的程序
(三)合同变更的后果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依法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二)债权转让
(三)债务承担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五)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或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合同责任
三、合同的终止
(一)解除
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
(二)清偿
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的给付,即履行债务。
(三)抵销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义务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四)提存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五)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六)混同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第六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与分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违约方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有违约行为,除了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之外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五、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标准
(一)完全赔偿原则
(二)赔偿限制原则
(三)经营欺诈限制赔偿原则
六、违约金
(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二)当事人支付了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违约金和定金不得并用,两者择其一
七、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同一行为既构成违约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不当得利,各国法律都规定受害方只能在违约赔偿请求与侵权赔偿请求中主张其一,不能双重请求。
第八章 担保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内容属经营活动法律制度,涉及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旨在使学生了解担保的概念和意义、担保活动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的性质、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我国《担保法》的特点等内容。全面掌握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几种担保的方式,即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的法律规定,把握各自所涉及的主体、合同内容、具体的担保方式、各自的适用范围、以及责任的分配与承担。在掌握担保法律制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认识我国担保法将传统的物权担保与债权担保融为一体的立法特色,并结合民法物权理论,分析《担保法》立法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
教学重点与难点:担保的几种方式及其特征;保证的方式及效力;抵押物及抵押规则;抵押物的登记制度;抵押合同的禁止;抵押权的实现;质押的种类;流质合同的禁止;动产质权的效力;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质权的实现;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定金的种类
第一节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意义
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而设立的。从债权角度看,担保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债务角度看,担保也是保证债务人债务履行的民事法 37 律行为。
二、担保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性质
(一)担保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担保只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领域,从而排除了社会生活中其他法律关系对担保的适用。
(二)担保的种类
(三)担保的性质
三、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权利滥用禁止原则
四、我国《担保法》的特点
(一)在兼顾传统担保理论的同时,吸收担保理论的新发展成果
(二)抵押物突破了不动产的限制,可以包括一些动产
(三)在权利质押方面,可设立质押的权利范围很窄,采取的是列举主义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概述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点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三)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
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三、保证方式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即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专属于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和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其中,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主要指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债务人的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可以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即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二)主债权的转让、变更与保证责任的承担
(三)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关系
(五)有关保证责任的其他规定
第三节 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 39 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的法律特征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3.抵押权的标的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4.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5.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物及其抵押规则
(一)法律许可抵押的财产及其抵押规则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合同
(一)抵押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二)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抵押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交易行为提供担保,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 40 额度内进行交易,抵押人即承担担保责任。
(三)绝押合同的禁止
绝押合同,是指约定于债务清偿期届满而未能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所有的合同。
四、抵押物登记
(一)法定必须登记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及登记效力
(二)自愿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及登记效力
(三)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向登记部门提供的文件及文件公示
五、抵押的效力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物的孳息
(三)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
(四)抵押权的从属性
六、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和程序
(二)同一财产上数个抵押权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三)关于城市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时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质押
一、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概述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动产质押合同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四)质权人的义务
(五)质权的实现方式和程序
(六)出质人的求偿权
二、权利质押
(一)权利质押概述
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权利质押的标的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权利质押合同
(四)权利质权的效力
第五节 留置与定金
一、留置
(一)留置概述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二)留置权适用范围与担保范围
(三)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关系 3.必须是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和程序
(五)留置权人的义务
(六)留置权的消灭
二、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与种类
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对价支付期限以前,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 42 一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定金的数额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三)定金合同的形式与生效
(四)定金的效力
第九章
广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内容属经营活动法律制度,讲述我国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本章的学习,旨在使学生了解广告与广告法的概念,掌握广告的基本准则,了解广告活动的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了解广告审查和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了解市场竞争的基本原理,认识不正当竞争的危害性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进而全面掌握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表现形式,了解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教学重点与难点:广告的基本准则;广告活动的具体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特征;商业秘密及其保护;商业贿赂及其危害;滥用权力行为及其对经济的危害
第一节 广告法律制度
一、广告法律制度概述
(一)广告的概念及分类
广告,是指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向社会公众介绍商品、服务或者传播其他信息的一种宣传方式。
1.非商业广告,是指公共服务性广告,包括公益广告、文化广告、社会服务广告、政府机关通告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
2.商业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推销自己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提高自己的商业信誉所做的广告。通常所说的广告,主要是指商业广告。
(二)广告法的概念
广告法,是指调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 43 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广告准则
(一)广告的基本准则 1.广告应当真实
广告应当真实,是指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其对商品、服务或企业形象的介绍必须客观、真实、准确。
2.广告应当合法
广告应当合法,首先要求广告主必须具有合法资格,其次要求广告的内容个形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3.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广告内容的一般准则及禁止情形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三)关于对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的 特别保护 1.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广告不得损害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四)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五)广告内容与明示担保
(六)广告内容中有关证据的使用
(七)广告识别性的法律规定
(八)几种特殊商品广告的法律规定 1.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2.农药广告 3.烟草广告
4.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
三、广告活动
(一)广告活动的基本原则
广告活动,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提高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商业信誉,设计、制作、代理、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广告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1.从事广告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2.从事广告活动必须遵守公平的原则 3.从事广告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二)广告活动的具体规定 1.广告合同
广告合同,是指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之间、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之间以及广主与广告发布者之间所订立的,关于确立、变更、终止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关系的协议。
2.广告主广告活动的规定 3.广告活动内容的有关规定 4.广告经营条件
5.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审查责任及内部管理义务 6.广告收费
7.广告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四、广告审查和违反《广告法》的责任
(一)广告审查
广告审查,是指广告审查机关在广告发布前对广告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所做的审查。
1.广告审查的范围 2.广告审查机关 3.广告审查的其他规定
(二)违反《广告法》的责任 1.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2.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 45 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只能是从事竞争活动的经营者
2.经营者必须实施了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并且在行为中有过错
3.经营者所实施的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市场交易过程中
4.经营者所实施的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必须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者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三、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一)商标侵权或相关的其他侵权行为
(二)公用企业和相关经营者的垄断行为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滥用职权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
(五)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七)不正当倾销行为
(八)搭售行为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十)商誉侵权行为
(十一)串通竞标行为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四)受处罚的当事人的权利
第十章
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内容属经营活动法律制度,讲述我国产品质量法与消 46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本章的学习,旨在使学生了解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宗旨,了解产品质量责任,掌握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产品质量合格与安全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解决消费领域中的相关争议所涉及的程序性问题。掌握消费者所享有的具体的权利内容,以及经营者所承担的具体的义务内容。掌握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式,特别是能够解决相应的现实问题。
教学重点与难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责任;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是指狭义的产品质量法,即1993年2月通过的、2000年7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宗旨
(三)《产品质量法》的新增内容
1.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组织领导责任 2.督促企业加强内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3.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生产许可证制度 4.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手段 5.强化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二)产品质量合格与安全制度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六)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1.产品内在质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2.产品包装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3.特殊产品包装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四、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概述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以及其他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的概念和消费者问题
(一)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二)消费者问题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利,不使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项新型的法律制度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种国家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项主要调整生活消费领域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点
1.该法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2.该法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具有广泛的社会干预性 3.该法强调实施性和可操作性
4.该法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等内容,具有法律规定的超前性
三、消费者的权利
(一)消费者的概念
(二)安全权
(三)知情权
(四)选择权
(五)公平权
(六)求偿权
(七)结社权
(八)教育权
(九)尊严权
(十)监督权
四、经营者的义务
(一)经营者的概念
(二)依照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三)接受监督
(四)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提供真实信息
(六)表明真实名称和标志
(七)出具凭证、单据
(八)保证质量
(九)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
(十)不得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十一)禁止侵犯人格权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六、争议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房地产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内容属经营活动法律制度,讲述我国房地产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本章的学习,旨在使学生了解房地产的概念、特点、房地产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以及我国房地产法的立法概况。掌握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等制度,掌握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中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以及商品房预售等制度,掌握房地产权属登记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地产租赁;商品房预售
第一节 房地产法概述
一、房地产概述
(一)房产与地产 1.房产的概念 2.地产的概念
(二)房地产业 1.房地产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