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内河海事行政处罚中存在问题及践行文明执法浅析_基层海事处存在问题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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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内河海事行政处罚中存在问题及践行文

明执法浅析

[摘要]本文对当前内河海事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违法违章营运船舶和船员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难点、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内河海事 行政处罚 问题 建议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是海事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内河交通安全、规范内河海事行政相对人经营行为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内河海事法制建设明显加强,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出台,给内河海事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提供了强大的执法依据。但随着社会进步和水运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水上交通管理趋于复杂化、人性化、细致化,全社会对水上交通法制建设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在内河海事行政执法实践中,现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弊端、矛盾和问题也随之突显出来,因其对地方经济发展、水上交通事故预防和地方海事部门形象产生不良影响,如何践行文明执法行动,需要引起我们重视。

1内河海事行政处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1法定处罚标准差异性不强,存在处罚不到位现象。在涉及罚款的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法规中,法定处罚标准笼统,针对具体不同管理对象差异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条款中对船舶或相对人的罚款标准有1000-1万、1-5万、2-10万元等,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标准的制订都是法学专家经过再三推敲斟酌的,是权威的、科学的。如果处罚标准再低,对于航行在大型的江河湖泊特别是黄金水道上的大型船舶来说,很难起到威慑作用。然而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内河船舶,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内河营运船舶都是以小吨位为主的小型船舶,但他们也在法规的涵盖之内,因其承受能力有限,海事行政处罚很难执行到位,使执法工作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些船舶不仅搞营运,损害内河海事行政管理的整体利益,以罚代管,与海事行政处罚的初衷相悖,造成了为了罚款而处罚,为了吃饭而处罚的现象。

1.5证据意识淡薄,存在重处罚、轻取证现象。违法事实的确认必须依据海事执法人员调查取得的有效证据,若无有效证据或证据不完整,违法事实就无法认定,海事行政处罚也就失去了法定依据。但是,在基层海事执法实践中,有时只重处罚,而忽视了调查取证。违法当事人当时认罚,事后否定或提出异议的现象决非个别,从而致使海事执法机构在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举证困难,容易败诉。

1.6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存在执法违法现象。个别执法人员没有真正树立起执法为民的思想,总是认为自己是管理者,手中握有绝对权利,把自己高高凌驾于服务对象之上,从而忘记了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导致用错权、履错职。主要表现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吃拿卡要、办人情案、举止粗俗、态度蛮横等。试想,自己的行为都是在违法,又怎么能去执法呢?虽然只是少数,但却严重损害了海事行政法规的权威和海事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违法当事人的效能,也就不言而喻了。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所存在问题的影响

2.1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速度不同,发展不平衡现象仍然存在,在相同的法规条款下,不同地域管理对象接受能力也不相同。以行政罚款处罚种类为例,有的地区或水域,由于地方经济发展快,运输船舶违反相关法规对其实施行政罚款即使是执行处罚上限,也不影响其生意兴隆;而有的地区和水域,由于地区发展滞后,航运企业常常举步维艰,运输船舶违反相关法规对其实施行政罚款哪怕执行处罚下限,都接受不了。水上交通运输大多是建材(砂石)、粮食、煤炭等大宗物资,对地方经济建设和商品流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经济欠发达地区各级政府都通过招商引资、提供优惠政策、开辟绿色通道等各种办法来发展地方经济,如果在这些地区对中小吨位船舶(当地主流营运船舶)实施到位的行政处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2.2影响安全隐患消除。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是地方海事部门主要职能,海事行政执法的目的是实现水上交通安全、畅通、有序,而行政处罚是海事行政执法

处罚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充分体现海事行政处罚的公平合理性,在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用好自由裁量权,防止畸轻畸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在坚持合法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管理对象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尊重客观事实,不要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到既合法又合理,使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我们的执法行为。

3.4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素质。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教育海事执法人员始终怀有对国家法律的忠诚信仰,对船员的深厚感情,对海事事业的执着追求,牢固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思想,本着无情执法、有情服务的宗旨,时时对管理相对人负责,逐步由对立关系变成合作关系,由执法对象直接经济利益的伤害者,变成执法对象长久合法利益的维护者。加强海事工作业务特别是海事行政处罚业务的培训教育,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和作出行政处罚时,做到文明用语在先,亮明身份在先,指明违法事实在先,权利告知在先,在工作中充满真情,在程序上规范清晰,杜绝“三乱”和不廉洁行为,让接受处罚对象心悦诚服,减少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的阻力和难度,从而提升海事执法效率和效果。

3.5深化海事管理体制改革。一方面,地方海事部门可实行垂直管理。虽然经多年来的努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初步实现了全国一盘棋格局,但是有些地区地方海事执法机构仍然受到多头管理的困扰,导致重经济利益、轻管理、多家插手现象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地方海事只有全面实行垂直管理,才能真正实现“全国海事一家人,水上监管一盘棋”的管理格局。另一方面,地方海事部门应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序列。海事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也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当前,部分海事管理机构还是实质性自收自支的事业性质,而在自收自支体制下,基层海事执法单位往往是为完成任务指标、保吃饭、保运作而重收费、轻管理,或者干脆以罚代管。这种现象严重阻碍了水运事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削弱了海事执法职能的发挥。要改变这种现象,就要把地方海事部门列入国家公务员序列,并真正按国家《公务员法》管理。

3.6建立管理相对人信誉档案。由于一些行政执法相对人法制意识淡薄,接受处罚的自觉性不高,在明知自己有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处罚时,要么心存侥幸,要么想出各种办法和理由抵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能拖则拖、能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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