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内容疏而不漏的质疑(推荐)_唐律十恶的主要内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唐律内容疏而不漏的质疑(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唐律十恶的主要内容”。

[内容提要]传统的观点认为,唐律的内容是疏而不漏。笔者则认为唐律的内容不是疏而不漏,而是密而不漏,传统的观点值得商榷。唐律用多种途径加密了自己的法网,主要是:违反了唐令、格、式的行为,要依唐律受到处罚;触犯了唐代礼、理而律条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也要按唐律受到惩罚;用比附的手段,使一些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同样受到唐律的制裁等等。唐律内容密而不漏的实际情况与唐律本身的思想、唐朝统治阶段成员的法律思想相吻合。《旧唐书·刑法志》所记载的贞观律在武德律的基础上“凡削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不意味着就使唐律的内容由密变疏。

[作者简介]王立民,1950年生,博士,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已出版独著《唐律新探》和《古代东方法研究》,发表论文多篇,主要从事法律史与法文化的教学与研究。

有种传统的观点认为,唐律的内容是疏而不漏。即是说,唐律只有五百条(或五百零二条),内容不多,但法网却无疏漏,各种犯罪都无法逃脱它的制裁。笔者则认为,唐律的内容不是疏而不漏,而是密而不漏,传统的观点值得商榷。

唐律不仅要制裁违犯唐律的行为,而且还要制裁违反唐令、格、式等其它形式的行为,其范围大大超过了唐律本身五百条的范围。

《新唐书·刑法志》曾对唐律的这类制裁范围作过较为精辟的阐述。它说:“唐之刑书有四:律、令、格、式……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事实也是如此。现有资料可以证明,违反了唐令、格、式并受到唐律处罚的行为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违反了唐令、格、式并能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另一大类是违反了唐令、格、式而不能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这两大类行为在数量上都很多。

这里先举例说明违反了唐令、格、式并能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当然,唐律明文规定了对这类行为的定罪和量刑。

违反唐令并可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唐令规定:“诸应收授之田,每年(收授)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簿,历十一月,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授,十二月内毕。”①唐律中有直接条款惩处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唐律疏议·户婚》“里正授田课农桑违法”条规定:“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若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收,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失一事,笞四十;三事,加一等。县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一年,故者各加二等。”

违反唐格并可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唐格规定:“诸司有大事及军机,须仗下面奏者听余常务,须奏者,并宜进状”。②违反了唐格的这一规定也可在唐律中找到相应的条款,并制裁这类应奏不奏、应言上而不言上等的行为。《唐律疏议·职制》“事应奏不奏”条规定:“诸事应奏而不奏,不应奏而奏者,杖八十。应言上而不言上,不应言上而言上及不由所管而越言上,应行下而不行下及不应行下而行下者,各杖六十。”

违反唐式并可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唐式规定:“泾、渭白渠及诸大渠用水溉灌之处,皆安斗门,并须累石及安木傍壁,仰使牢固。”③违了唐式的这一规定以致失修的,也可在唐律中找到相应的直接条款,并根据不同情况惩罚这种行为。《唐律疏议·杂律》“失时不修隄防”条规定:“诸不修隄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减半杀伤三等。”

在这里要提及的是,有少数唐格本身有制裁部分的内容,这些唐格便是例外,不需经唐律便可定罪量刑。唐神龙年间(公元705——707年)发布的散颁刑部格中就有这样的唐格条款。如“流外行署、州县杂任,于监主犯赃一匹以上,先决杖六十;满五匹以上,先决一百,并配入军。”“盗及煞官駞马一匹以上者,先决杖一百,配流岭南,不得官当、赎。”④都是这样。其他的大多数唐格的条款和唐令、式的条款都无制裁部分的内容,其制裁部分的内容就在唐律的规定中,这亦成为违反唐令、格、式必须依照唐律来处罚的重要原因之一。

违反了唐令、式而不能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更多,但这类行为同样要受到处罚。对此,唐律有专门的规定。《唐律疏议·杂律》“违令”条规定:“诸违令者,笞五十;别式,减一等。”此条“疏议”还特别对此条中的“违令”作了如下的解释:“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违式也是如此。也就是说,除了能在唐律中找到相应的违反唐令、格、式的条款外,其他违反唐令、式的行为全都以“笞五十”或“减一等”即笞四十,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条“疏议”还举例作了说明:“‘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著服色者,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不仅如此,唐律中也另有一些以违反唐令,式名又处罚的行为。《唐律疏议·擅兴》“私有禁兵器”条“疏议”说:“依军防令:‘拦得甲仗,皆即输官。’不送输者,从‘违令’,笞五十。”《唐律疏议·擅兴》“乏军兴”条“疏议”又说:“其折冲府校阅,在式有文,不到者,各准‘违式’之罪。”即要被笞四十。

可见,违反了唐令、格、式的任何行为都要分别情况,按照唐律的规定受到制裁,无一可以例外。这就是说,唐律不仅要追究违反唐律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违犯唐令、格、式者的法律责任。

在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唐代令、格、式的内容要比唐律的内容多得多。唐律只有十二篇(章),五百条。《唐六典·刑部》载:“凡律,一十有二章。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计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而大凡五百条焉。”可是,唐令、格、式的总和要大大超过十二篇、五百条。

举哀的行为也要受惩罚。不过,此条“疏议”则明指这种行为要按“不应得为”来惩治,说:“期亲以上,不即举哀,后虽举讫,不可无罪,期以上从‘不应得为重’;大功,从‘不应得为轻’”,即分别要被杖八十,笞四十。

第三,在父母或丈夫的丧期内,为其子女或其妻子作媒主婚的行为。《唐律疏议·户婚》“居父母丧主婚”条制裁在父母的丧期里为其子女主婚的行为,规定:“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然而,此条却没有规定,在丈夫的丧期内为其妻子主婚、在父母的丧期内为其子女作媒的行为。可是,此条“疏议”则作了补充,用“不应为”来制裁这两种行为,说:“若居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律虽无文,从‘不应为重’,合杖八十。其父母丧内,为应嫁娶人媒合,从‘不应为重’,杖八十。”

第四,擅自发兵九人以下的行为。《唐律疏议·擅兴》“擅发兵”条严打擅自发兵十人以上的行为,规定:“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可是,此条同样没有规定擅自发兵九人以下的行为是否也要打击。不过,此条“疏议”则规定也要打击这一行为,处罚的方法是“不应为”,说:“其擅发九人以下,律、令无文,当‘不应为从重’。”

第五,口说要逆、叛而无真凭实据的行为。《唐律疏议·贼盗》“口陈欲反之言”条惩罚口说要反而无真凭实据的行为,规定:“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可见,此条只言要惩罚口说要谋反的行为,而未及口说要谋大逆,谋叛的行为。但是,口说这两种行为同样要被惩罚,理由也是不“不应为”。此条“疏议”说:“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

第六,妄告他人其父母死亡的行为。《唐律疏议·诈伪》“父母死诈言余丧”条处罚官吏在父母死后诈称其他人死而不解官回家守丧的行为,规定:“诸父母死应解官,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可是,此条还是没有规定妄告他人其父母死亡的行为。然而,此条“疏议”同样用“不应为”的办法处罚这一行为,说:“忽有妄告,欲令举哀,若论告者之情,为过不浅,律、令虽无正法,宜从‘不应为重’科。”

以上违反礼、理的行为都是一种不违律的行为,因为在唐律的律条中都无明文规定,正如上述“疏议”中所讲的:“律虽无文”,“律、令既无条制”,“律、令虽无正法”等等。可是,这些行为还是在唐律刑罚的处罚之中,这不能不说是唐律网密的一种表现。在这里还须指出的是,以上的这些违礼、理不违律的行为都是通过“疏议”而被纳入法网之中的,“疏议”不愧是加密唐律法网的一种重要手段。因为,在唐代,唐律中“疏议”的内容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且“断狱者皆引疏(议)分析之。”⑦

以上唐律所要处罚的违反唐令、格、式和礼、理的行为,主要是一些在唐律内本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即在唐律律条规定外的行为。除此以外,唐律还要用比附的方法,惩治那些律条无明文规定而又与相关条款有间接联系的行为。就是说,这些行为本不在唐律律文的规定之中,但唐律用比附的办法也使其受到刑罚的处罚。这是唐律加密法网的又一种表现。由于这种行为较多,此处只能分类举例证之。

首先,原则比附。唐律的一般原则规定在“名例律”中,对除“名例律”外的其他十一律都有指导作用。当有些律条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也要被惩罚时,唐律就用原则来进行比附,使其也归到唐律的惩罚范围之中。《唐律疏议·户婚》“奴娶良人为妻”为严禁奴娶良人女的行为,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但此条并无规定奴不能娶客女为妻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同样应在严禁之列,怎么办?此条“疏议”用名例律中的规定加以比附,说:“若有为奴娶客女为妻者,律虽无文,即须比例科断,名例律:‘称部曲者,客女同’”,所以对这一行为的惩罚应是:“奴娶良人徒一年半,即娶客女减一等,合徒一年。”还有,《唐律疏议·户婚》“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条中惩治的官户私嫁女给良人的行为,也是“律无正文,并须依首从例”,即按名例律中的原则来惩治。

其次,定罪比附。有些行为本并不在唐律律条的规定范围内,可为了打击这些行为,唐律用较为接近的罪名进行比附,使其也受到制裁。《唐律疏议·卫禁》“越度缘边关塞”条不准有“越度”、“私与禁兵器”和“共为婚姻”的行为,规定:“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私与禁兵器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可是,此条同样没有规定私与禁兵器及为婚姻的行为,然而这一行为仍没逃脱唐律的制裁,它用定罪比附的方法使其也落入法网。此条“疏议”说:“若私与禁兵器及为婚姻,律无别文,得罪并同‘越度’、‘私与禁兵器’、‘共为婚姻’之罪。”即按这些罪名受罚。还有,《唐律疏议·职制》“去官受旧官属士庶馈”与条中的“其家口去讫,受馈饷者,律无罪名,若其乞索者,从‘因官挟势乞索’之法”的规定也是如此。

再次,量刑比附。为了惩治某些唐律律条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唐律用量刑比附的办法,使这些行为也未能逍遥律外,同样也在它的惩治行列之中。《唐律疏议·卫禁》“拦入庙社及山陵兆域门”条禁止擅自进入太庙、山陵门的行为,规定:“诸拦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徒二年;越垣者,徒三年。”此条也没有规定擅自进入太庙室的行为。为了打击这一行为,唐律用量刑比附的办法进行处理。此条“疏议”说:“其入太庙室,即条无罪名,依下文‘庙减宫一等’之例,减御在所一等,流三千里。”还有,《唐律疏议·卫禁》“宫殿作罢不出”条中“若在上阁内不出,律既无文”,“同御在所,合绞”的处罚也一样。

最后,定罪量刑比附。以上的定罪比附和量刑比附只侧重于定罪或量刑中的一个方面,以此一个方面来制裁律文无明文规定的一些行为。比附定罪量刑则是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同时来打击一些律条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因此在这类比附中,涉及到罪名和法定刑两个方面。《唐律疏议·职制》“受人财为请求”条严惩官吏本

《唐律内容疏而不漏的质疑(推荐).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唐律内容疏而不漏的质疑(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唐律十恶的主要内容 唐律 疏而不漏 内容 唐律十恶的主要内容 唐律 疏而不漏 内容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