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问题分析_见义勇为案例分析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见义勇为问题分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见义勇为案例分析”。

莫让英雄流血更流泪 浅谈现行见义勇为奖励保护机制

自《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于2002年5月出台后,我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逐步走向规范化,有力地推动了各地见义勇为事业的大发展。

应该说,近年来全市对见义勇为申报评审和奖励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愈发加大,对于传播社会正能量,树立社会良好典型起到了较大的作用。然而在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解决。在此对见义勇为工作开展中所产生的一些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进行一些简要的探讨。

一、行为界定不够明确,具体操作中存在争议

(一)缓刑犯等特殊人员能否作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从《保护办法》上看,并无对见义勇为的主体进行规定,从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即见义勇为的主体为自然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这样一种情况,居民周某,驾车逼停套牌车司机,并与其搏斗,配合警方将其抓获。从行为而言应当构成见义勇为,然而,其本人身份特殊,系在社区矫正的缓刑犯。对于这类特殊人群,是否能够成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十分不明确,其行为究竟是戴罪立功还是见义勇为十分难以界定。

意见建议:建议对于此类人群,不适用见义勇为的申报和保护。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式社会的楷模,传播的是一种社会的正能量。虽然从行为的角度而言,确实值得赞扬,但是从人员主体来说,其实戴罪之身,不适宜作为楷模宣传。

(二)负有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的人员能否构成见义勇为

在见义勇为评审过程中,遇到相当多的一部分是保安抓小偷,《保护办法》中有明确,职务行为不可作为见义勇为。然而,保安抓小偷是否是职务行为?保安的职责是预防犯罪,还是阻止犯罪甚至于抓捕罪犯?

不和谐音符,个别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甚至作出一些与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王某,拿荣誉作为挡箭牌,不愿服从单位的合理调动,对单位的工作形成不利影响。

意见建议:见义勇为从主观上来讲,必须有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是出于崇高的精神而实施救助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危难救助,但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得报酬,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是否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还应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来综合判断。一次的见义勇为行为,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人的道德品质与价值取向。作为荣誉称号授予个人,就意味着在社会上树立的一面旗臶,必须慎之又慎。同时,可以形成一种物质奖励模式,认可其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其一定物质奖励,但是由于其行为不突出,可以不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避免一些问题的产生。

(六)见义勇为认定表彰是否存在时效

实践中我区遇到了居民张某,他要求对十年前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表彰,因时间较长,许多证据已经湮灭,调查核实极为不易,往往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意见建议:见义勇为表彰应适当地限制时效,除前述原因外,还因随着社会的发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标准也会产生差异。同时,对很久以前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表彰,也很难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建议规定,见义勇为的申报,应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进行。

二、基层力量不够充实,相关规定难以落实

(一)见义勇为表彰奖励信息渠道不通畅

由于各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缺乏联系沟通渠道,基本各自为政,造成各地对本地人员在外地见义勇为的情况往往不能及时掌握。尤其在实践中发现,大量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非上海户籍人士,对于这部分人的奖励保护工作就十分难以开展,一旦他离沪回家后,我们的工作将无法进行,也缺乏移交的渠道,对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工作带来难度。

(二)不同级别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相应的保护力度差别较大

不利于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

意见建议:在资金具备的情况下,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可以更加科学的管理基金,更加有利于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同时,各街道设立分基金会,专人专项管理,程序化、制度化操作,拓宽基金的来源渠道,不断的充实见义勇为基金,有利于加强对见义勇为的奖励保护力度。

(二)缺乏相应的见义勇为发现机制

现阶段,见义勇为仍然依靠公安、居委的“友情提示”来发现见义勇为人员,缺乏一套完善的体系,也缺乏适量的人员去及时掌握发生在我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了很多见义勇为事迹被埋没。

意见建议:以居委为核心,每个居委安排一名居委干部作为见义勇为联络员,每周走访居民,了解身边好人好事,并建立逐级上报体系。同时,公安机关加强与部门间的联络,在办案审讯期间,发现有见义勇为事迹的,及时上报,形成一整套发现网络。

(三)见义勇为基金的捐赠渠道不够畅通,未建立捐赠长效机制

按照见义勇为条例及相关实践来看,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政府财政拨款;二是社会捐赠;三是基金的投资收益。其中,政府财政是基金的根本保障;社会捐赠是基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基金的自身增值是实现基金的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

但从目前来看见义勇为基金存在“一次募集,终身使用”的情况,见义勇为基金没有建立经常性的捐赠机制,没有后续资金注入,使得在开展见义勇为工作时底气不足、放不开手脚。

意见建议:一是建立政府财政每年为见义勇为基金拨款制度,发挥政府的扶持引导作用。二是加强有关见义勇为保护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见义勇为相关政策的了解和对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的信任。三是规范捐赠程序,进一步规范基金的管理,做到科学化、公开化、透明化。出台对捐赠人的激励政策。对于捐赠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或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对其予以奖励。如对企业进行税收减免,给予其投资优惠等。

《见义勇为问题分析.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见义勇为问题分析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见义勇为案例分析 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案例分析 见义勇为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