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文系列高级_文旅客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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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群众文化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群众文化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 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群众文化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从事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辅导群众进行业余创作,向群众传播文化艺术知识和技能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 德,有良好爱岗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第六条 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第七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 报:
(一)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二)年度任职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语言、计算机和继续教育要求
(一)申报研究馆员学历资历要求
1、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位后,受聘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2、大学专科毕业后,并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25年,受聘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7年。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学历资历要求
1、取得博士学位后,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2年;
2、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并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17年,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6年。
(三)语言及计算机要求:参加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四)继续教育要求: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九条 参加由省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考试,并获得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章 业绩条件
第十条 研究馆员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具有坚实的群众文化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及时掌握国内外群众文化活动的发展动态。
3、系统研究群众文化活动中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
4、系统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专业技术能力要求
符合下列1、2、3、4条其中之一:
1、有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负责策划组织6次市级以 上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并制定相关设计方案及撰写工作总结;
2、有很强的学识水平,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2项(市级4项)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或活动方案,或主要参与制定并主持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完成2项本专业重点课题研究,或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群众文化重点研究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省级以上民族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项目,并通过同级主管部门的验收鉴定;
3、有很强的创作能力,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演 出、播出、展览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2部戏剧、音乐、舞蹈类大型作品,或1部中型作品和10部小型作品;
(2)50件美术、书法、摄影作品;
(3)2部长篇小说,或4部中篇小说,或3部诗歌、散文集。
4、有很强的培训教学能力,独立编写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10万字群众文化专业培训教材。
(三)业绩、成果要求
符合下列1、2、3、4、5条其中之一:
1、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
2、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2项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
3、主创或直接辅导的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在省级以上活 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1次一等奖或2次二等奖或3次三等奖,或3次省级一等奖;
4、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1次一等奖或2次二等奖或3次三等奖,或3次省级一等奖;
5、获得群众文化活动的2次全国优秀组织(个人)奖,或2次全国优秀辅导奖,或3次省级优秀组织(个人)奖,或3次 省级优秀辅导奖,或直接辅导的人员获得全国性评奖1次一等奖或2次二等奖。
(四)论文、著作要求
公开出版或发表学术专著、论文,符合下列1、2条其中之一:
1、撰写1部(第一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本专业的学术专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并独立撰 写3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
2、独立撰写5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
第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系统掌握群众文化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掌握国内外群众文化活动中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3、有较强的群众文化实践能力,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
(二)专业技术能力要求
符合下列1、2、3、4条其中之一:
1、有较为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负责策划组织4次市 级以上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并制定相关设计方案及撰写工作总结;
2、有较强的学识水平,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1项(市级2项)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或活动方案,或主要参与并付诸实施群1项众文化重点课题研究,或主要参与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市级民族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研 究和开发利用项目,并通过同级主管部门的验收鉴定;
3、有较强的创作能力,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演 出、播出、展览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部戏剧、音乐、舞蹈类中型作品,或10部小型作品;(2)30件美术、书法、摄影作品;
(3)1部长篇小说,或2部中篇小说,或2部诗歌、散文集;
4、有较强的培训教学能力,独立编写并在市级以上群众文化辅导培训活动被采用5万字专业培训教材。
(三)业绩、成果要求
符合下列1、2、3、4、5条其中之一:
1、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1项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
2、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市(厅)级科技成果1项一等奖或2项二等奖;
3、主创或直接辅导的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在省级以上活 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1次二等奖或2次三等奖,或2次省级一等奖;
4、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1次全国性评奖二等奖,或1次全国性三等奖和1次省级一等奖,或省级2次一等奖或4次二等奖;
5、获得群众文化活动的1次全国优秀组织(个人)奖,或1次全国优秀辅导奖,或2次省级优秀组织(个人)奖,或2次 省级优秀辅导奖,或直接辅导的人员获得1次全国性评奖二等奖。
(四)论文、著作要求
公开发表或出版学术专著、论文,符合下列1、2条其中之一:
1、撰写或编辑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排名前三名)本专业的学术专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并独立撰写1篇 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
2、独立撰写3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
第六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研究馆员破格条件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十条第(一)款外,同时符合本条第(一)、第(二)款其中之一和第(三)、第(四)、第(五)款其中之一:
(一)撰写2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本专业的学术专著(每 部不少于10万字),或4部文艺作品集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
(二)独立撰写6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
(三)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1次一等奖或3次二等奖或4次三等奖,或4次省级一等奖;
(四)主创或直接辅导的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在省级以上 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2次一等奖或4次二等奖或6次三等奖,或6次省级一等奖;
(五)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十三条 副研究馆员破格条件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第(一)款外,同时符合本条 第(一)、第(二)款其中之一和第(三)、第(四)、第(五)款其中之一:
(一)撰写2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本专业的学术专著(每部不少于8万字)或3部文艺作品集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
(二)独立撰写5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
(三)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2次二等奖或3次三等奖,或3次省级一等奖;
(四)主创或直接辅导的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在省级以上 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2次二等奖或4次三等奖,或4次省级一等奖;
(五)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破格申报除外),申报人员业绩条件从取得现任职资格后计算。判定是否具备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 料(原件或经与原件比对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的解释
(一)学历:指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
(二)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科普读物、论文汇编、资料汇编等折半计算。学术专著的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
(三)学术论文:指由本人撰写并发表在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含增刊、年刊、论文集等(国家级学会和研究基地的论文集除外)。发表在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仅限省级以上理论 版。每篇论文一般在3000字以上。学术论文的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
(四)项目:指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 同规定的科研以及技术开发任务。
(五)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指市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奖项; 文艺评奖指全国性评奖和省文化主管部门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奖项。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的若干问题说明
(一)本标准条件所称“本专业”指群众文化所含的各艺术门类。
(二)本标准条件所称“以上”含本级。
(三)同一著作、论文、科研项目所获奖项不得重复计算。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分别由省人事厅、省文化厅负责 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