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健康体检规定(10年修订)_员工健康体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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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健康体检规定
(2009年5月修订)
第一条、目的根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生产状况,为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及新进员工(含劳务派遣用工人员)。
第三条 管理职责
3.1员工体检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归口管理,定期组织公司员工体检工作。
3.2各部门、分公司负责按公司规定和要求,负责具体安排所属员工参加体检。
3.3员工本人应按公司规定和要求,在所属部门安排下积极参加体检。
第四条 体检类别
4.1入职体检:新员工经面试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4.2年度体检:本单位在岗员工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通常安排在年底进行,具体时间视当年情况安排而定,其中新进员工不再参加当年的年度体检。
4.3特殊体检:根据岗位的特殊要求或员工接触过传染病原或到过传染病地区,应立即进行专项体检。
第五条、体检项目
5.1入职体检:乙肝、肝功、胸透、十二导心电图、血常规、腹部B超、常规检查(内外科、听觉、色觉、视力);
5.2年度体检:视当年具体情况安排而定;
5.3特殊体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体检管理
6.1入职体检:
6.1.1体检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报到,办理入职手续。体检不合格者,通知用人部门和本人体检结果,不予录用。
6.1.2初次体检结果不明确者,可通知新员工复查一次,经复查确认无异常者,通知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对复查异常者或仍不明确者,视为不合格,不予录用。
6.1.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入职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6.1.3.1 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血液病、结核病;
6.1.3.2各种急慢性肝炎;
6.1.3.3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
6.1.3.4肾病、肾功能不全;
6.1.3.5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者;
6.1.3.6性病、艾滋病;
6.1.3.7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
6.1.3.8色盲、色弱(主要针对驾驶、现场操作岗位);
6.1.3.9祼视1.0以下者(主要针对驾驶、现场操作岗位);
6.1.3.9 高血压(高空作业高温作业等人员)
6.1.3.10语音听力障碍,双耳在5米以内耳语听不见者;
6.1.3.11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者。
6.2年度体检
6.2.1对体检结果无异常的员工,告知本人;
6.2.2对体检结果有异常的员工,通知本人复查;复查仍有问题,本人应进行治疗,属于传染病或其它要离岗治疗者,应进行离岗治疗,待完全康复后方可上岗;或对不适宜原岗位者,予以调整岗位。
6.3特殊体检:
6.3.1体检结果无异常的继续工作;
6.3.2体检结果有异常的,应进行离岗治疗,或对不适宜原岗位的予以调整岗位。
6.4 体检档案管理
6.4.1入职体检合格员工,体检报告与员工入职材料等纳入员工个人人事档案管理。
6.4.2其它体检报告由人力资源部备案保存,以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全员健康分析,作为公司人力配置、劳动保护分析的依据。
第七条、费用管理
7.1入职体检、年度体检、特殊体检等体检费由公司承担。
7.2入职体检需要复查人员,复查费用一律由本人自行承担。
7.3因年度体检、特殊体检,需要复查或治疗者,按国家医保及相关规定执行;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则按劳务派遣单位规定执行。
第八条、附则
8.1本制度自公司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8.2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