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3 国控污染源现场检查实施细则_污染源现场检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附3 国控污染源现场检查实施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污染源现场检查”。

附3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根据环保部《2014年国家环境监测质量交叉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国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

一、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重点检查相关地市级环境监测站2014年第一、二季度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档案资料,检查内容分4项:监督性监测工作计划、全指标监测开展情况、报告编制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1、监督性监测工作计划

重点检查2014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计划)的制订情况。

①检查是否制订完整的监督监测方案并由地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印发;

②检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方案中应列出所辖各国控企业全年开展监督监测的点位、全指标监测计划、监测频次、监测结果报送和公开计划等;

2、监督监测开展情况

重点检查各地市2014年上半年开展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的质量,包括现场采样记录的规范性、分析测试记录的规范性、质控情况、是否按照监测计划完成一次全指标监测。

①现场采样记录的规范性:抽查5家国控企业监督监测现场采样记录,检查现场采样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有监测现场工况的记录,记录中是否存在随意涂改痕迹,是否有仪器校准记录;

②分析测试记录规范性:抽查5家国控企业监督监测分析测试记录,检查各监测项目是否均有原始记录,各记录中是否存在随意涂改痕迹,是否按质控要求测试并记录平行样、加标回收样、密码质控样监测结果;

③质控情况记录:检查每季度监督监测任务下达时是否有明确的质控措施,监督监测完成后是否编制质控情况统计表或报告;

④全指标监测:检查2014上半年是否按照监测计划完成一次全指标监测。

3、报告编制

重点检查各国控企业监督监测结果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及时性、各地市监督监测季度报告编制情况、监测结果评价的准确性。

①各国控企业监督监测结果报送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检查各市级环境监测站是否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送各国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结果,报送内容是否完整。

抽查5家国控企业,根据原始记录、监督监测数据报告单等档案,检查是否于监测完成后5日内将结果报送至环保主管部门,报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监测日期、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结果、执行标准、标准限值、是否达标、超标倍数等;

②各地市监督监测季度报告编制情况:检查是否编制2014年第一季度监督监测季报、第二季度监督监测季报;

③监测结果评价的准确性:抽查2014年第一、二季度的监督性监测报告,检查报告是否三级审核、监督监测执行标准是否选用正确、监测结果评价结论是否准确。

4、信息公开及时性和完整性

重点检查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应满足《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的公开时限、公开内容。

①及时性: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获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

②完整性:应公开的内容包括各开展监督性监测的污染源名称、所在地、监测点位名称、监测日期、监测指标名称、监测指标浓度、排放标准限值、按监测指标评价结论;未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应公开未监测原因。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

重点检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六个方面内容,即:自行监测方案完整性、自行监测方案合理性、排污口规范化、自行监测规范性、监测结果公开完整性、监测结果公开及时性。

1、自行监测方案完整性

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

2、自行监测方案合理性

重点关注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主要检查企业监测点位是否齐全、监测频次是否足够、监测指标是否全面、执行排放标准及限值是否正确、监测方法是否合规。

3、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规定,应有足够大的采样平台能保障监测人员的人身安全,也便于监测人员采样监测,其中废气采样禁止布设直爬梯。

4、自行监测的规范性

重点关注企业对自行监测方案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是否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等。

5、监测结果公布完整性

重点关注自行监测方案的公开情况和相关监测结果公开的完整性。

检查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公开;相关监测结果(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和去向)是否公开;企业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臵、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是否一并公开;未监测原因是否公开。

6、监测结果公布及时性

手工监测结果应于监测完成后(监测报告生成日期)的次日公开;自动监测结果应实时公开(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每2小时一次,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每1小时一次);应能够查询历史数据并保存一年。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有效性审核

1、系统建设规范性重点关注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位臵以及监测站房的规范性。①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规范性: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水质采样技术指导》、《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污染源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中的规定,查看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规范性,特别是实际安装位臵的规范性。

②采样管线的规范性:废水自动设备采样管线长度应不超过50m,采样管线末端与分析仪之间不应存在不能将水样排空的积水池;CEMS系统采样管线长度不超过76m,其走向不应出现“U”形和“V”形。

③仪器的适用性检测:所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当通过环保适用性检测,并且应在最新的合格产品名录内。

④比对监测条件:手工监测采样点应与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探头的安装位臵吻合,采样位臵要利于监测人员进行比对监测。

⑤监测站房条件:监测站房应当有空调、不间断电源、灭火设备、给排水设施等,环境条件应满足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2、运行维护规范性

①运行巡检和维护保养情况:不论是自运行还是委托运行,均应当按时进行运行巡检和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应记录。

②定期校准校验情况:为保障仪器的有效运行,应定期使用标准溶液或标准气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准校验,并做好相应记录。

③定期比对监测情况:为保障仪器的有效运行,运行方还应定期对自动设备开展比对监测,包括:①使用标准溶液或标准气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考核测试,②通过手工监测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实际样品比对测试,并做好相应记录。④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情况:对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进、出和使用及更换情况应做好记录。

⑤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情况:设备出现故障的,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好故障情况及处理情况。

⑥系统参数设臵是否准确、合理:检查排污口尺寸、标准曲线系数等是否与验收调试报告一致;校准曲线的得出是否能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CEMS系统的过剩空气系数、皮托管系数、速度场系数、污染物折算浓度、烟气流量计算等设臵是否正确、合理。

⑦实时运行情况:检查期间,查看自动设备的实时运行情况,查看仪器有无长时间异常或无故停运,是否能实时传输数据。

⑧自动数据记录:查看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系统应保存至少前推1年时间内的历史数据。

⑨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查看是否有对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是否进行手工监测并提供相应的监测记录。

⑩数据传输:检查比对监测报告中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数据、自动监控平台上接收到的自动或已经公开的自动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设备所存储数据的一致性。

3、有效性审核规范性和完整性

重点检查有效性审核的程序规范性和档案完整性。

①自检报告情况:企业应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开展自检,每季度第一个月10个工作日前向环保部门提供上个季度的自检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报告应经过人员三级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②现场核查情况:监察、监控或信息等部门每季度应当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开展至少一次现场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表;现场核查表中仪器参数的设臵值、核查值、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等内容均应核查完整,仪器参数的设臵值、核查值填写应合理。

③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自2012年4月1日起,责任环保部门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 第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责任环保部门应进行重点检查。

④监控中心的监控情况:对已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应与责任环保部门联网;监控部门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进行实时监督,能够提供各套现场端的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等结果。

⑤比对监测情况:环境监测部门每季度应当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开展至少一次比对监测,并编制比对监测报告;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统字[2010]190号),计算结果、评价标准的引用、所下结论均应正确无误。

⑥监督考核情况:责任环保部门每季度应当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开展至少一次监督考核,并出具监督考核报告;对一套设备的一次有效性审核,完整的报告资料包括:企业自检报告、现场核查表、比对监测结果表、考核组成员名单、监督考核结论;根据企业自检报告、现场核查表、比对监测结果表,监督考核的结论应正确无误。

⑦存在问题企业的整改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任环保部门应对其下达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材料后,由责任环保部门组织整改验收,并做好档案记录。

⑧合格标志的发放和粘贴:对通过监督考核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当核发合格标志,标志填写内容应真实、完整,盖有核发单位的公章;已发放的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对应的自动监测设备上,并保留前推一年时间的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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