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实施细则_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实施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

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提升运行效果,发挥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管理中的应有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县以上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数据传输网络和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组成。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备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五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和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

第六条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其他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由设区市、省管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厅定期对设区市、省管县(市)环境保护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八条、省、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应设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机构并配置专职人员,负责协调本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其它区县(市)参照执行。

第九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污染源监控机构将本机构收到的有关重点监控企业的信息,以及本机构的工作信息,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通报。

第十条、各级环保部门每年发布本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并通过本部门官网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比对监测、联网、验收等各项工作。并依法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

(二)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监控站房,监控站房内和采样管路应安装视频监控,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一个月以上;

(三)承担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职责,对其他自动监控设备负有看管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四)按照《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办法》的规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应承担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自动监控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各级环保部门可以根据辖区的实际,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控设备,每季度按照《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办法》进行有效性审核。有效性审核过程中因企业原因造成的延误,由企业承担相关责任;实施委托运维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维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通过验收和有效性审核。

(二)自动监控设备出现下列情况,污染物仍有排放的,应委托具有资质单位实施人工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数据。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没有通过验收即进行生产或试生产的;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逾期没有进行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没有通过的;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出现异常或发生故障,12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的。

第十六条、环境管理部门使用通过自动监控设备获得的数据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的数据应是通过验收和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设备获得的数据;

2、使用的数据应当是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的数据;

3、污染物排放小时均值、日均值浓度是加权均值,当流量数据缺失时,经环保部门同意可以使用实时数据进行计算小时均值、日均值浓度;

4、出现异常数据时应进行修约或人工补录,不能进行修约或人工补录的可根据环保设施DCS历史数据库数据核定;

5、污染物排放浓度每日累计四个小时均值超标的既视为当日超标;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自动监控设备应进行淘汰更新:

(一)连续两次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

(二)数据传输有效率没有达到国家考核标准的,或虽达到国家考核标准但人工补录数据超过25%的;

(三)自动监控设备因数据造假被处罚的;

(四)自动监控设备不具备密码或密钥管理功能的;

第十八条、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应采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实施运维,签订运维服务合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委托运维的重点监控企业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运维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二)为运维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三)举报运维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维单位。

(五)配合运维单位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单位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二)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

(三)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四)举报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环境监察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运维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二)运维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三)自动监测设备是否安装在规范化的排污口,除自动监测设备以外的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环境管理要求;

(四)自动监控设备是否按照责任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联网,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五)重点监控企业是否有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六)重点监控企业和运维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监控设备)因厂内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需要停运或断电的,应当提前3天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经批准后,按企业正常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对待。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经批准的,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对待,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重点监控企业因疏忽造成在线监控平台接收的自动监测数据中断2小时以内的,经环保部门查实,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在此期间缺失的自动监测数据,认定为正常缺失数据,按有关规定予以补遗;对2小时以上发生该行为的,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对待,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线监控平台接收的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数据,或者无效数据时,经环保部门查证,按认定的企业实际排放状况对数据予以补遗,对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若无法认定企业的实际排放状况,则将异常数据或者无效数据认定为正常缺失数据予以补遗。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环保部门在行使监督管理权力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

(二)不得无故干预运行单位的正常运行业务;

(三)为重点监控企业和社会化运行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四)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及谋求个人和单位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实施细则.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实施细则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 实施细则 河北省 污染源 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 实施细则 河北省 污染源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