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_陕西省参照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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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2006年8月4日 陕办发〔2006〕2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全国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会议与陕发〔200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原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

第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一)法律法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国务院的决定等法规性文件的授权。

党的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等,依照上述精神进行。

(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主要包括:政策法规规划的研究制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执法监督以及公共管理服务等。

事业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单位的“三定”方案作出判断。

(三)省、市、县级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实行参照管理,按中央规定办理。

第四条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经省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审批后,由省委组织部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经市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经省人事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后,由省人事厅报国家人事部备案;市、县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经市人事局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第五条 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三)设立机构及职能、编制的批准文件;

(四)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由审批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陕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除重新审批的原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单位外,新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合理设置职位,人员定职定岗,经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人员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圉公务员法》和各单项法规对登记人员进行管理,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公务员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已列人参照管理的单位,因法律法规变更,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不再实行参照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1.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略)

2.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略)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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