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公司通用红外测温管理规定_国网公司通用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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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神农架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红外测
温管理规定(配网部分)总则
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精神,加强公司系统电力设备红外测温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1.2红外测温工作的目的是配合设备状态检修和配电设备预防性试验工作,及时发现电网中电压设备缺陷。
1.3电力设备红外检测工作纳入高电压技术监督工作范畴。1.4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室,各部室生产的负责人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和贯彻本规定。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公司运检部技术计划室职责
2.1.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推动电力设备红外测温工作的开展。
2.1.2 负责红外检测设备的选型,掌握全区电力系统红外测温工作情况和仪器设备配置、使用情况,督促各供电所完善检测手段和设备配置。2.1.3组织召开全区电力系统红外测温工作会议 2.2 运检部(检修公司)各配电运维班组职责
2.2.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规定,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生产单位测温工作的开展。
2.2.2 及时了解红外测温工作技术的发展状况,开展有关红外检测诊断技术问题的研究。
2.2.3 每年对公司所属配网线路的运行设备至少进行一次红外测温,并参与重大故障的分析,组织提出反事故措施。2.2.4 及时掌握公司系统红外检测仪器的配置和使用情况,负责定期检查和校验红外测温仪器设备的状态和精度;参与红外测温仪器的选型调研,及时向公司汇报红外测温工作开展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2.2.5 具体负责组织配电红外测温专业培训和工作会议,提供相关专业技术资料。
2.2.6 负责审查各供电所提交的配网线路设备红外测温重大、紧急缺陷报告,并建立技术档案。
2.2.7 负责对各供电所的红外测温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编写全区年度工作总结。2.3 各单位职责
2.3.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红外测温工作。2.3.2 生产技术部设红外测温专责(兼),各供电所或班组的红外测温检测人员应相对固定。
2.3.3 上报本专业年度红外测温工作总结。
2.3.4 上报配网线路设备红外测温重大、紧急缺陷报告。2.3.5 建立和健全本专业设备红外测温技术档案。2.3.6 按时送检红外测温仪器设备。3 技术管理
3.1
红外仪器的保管和使用
3.1.1
各供电所应制定本班组红外测温仪的使用和保管制度。3.1.2
仪器档案资料应完整,具有出厂合格证、校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质保书、分析软件、操作手册等。
3.1.3
红外仪器的保管和使用环境条件、以及运输中的防冲击和振动措施必须符合该仪器的技术性能要求,仪器存放处应防湿、干燥。
3.1.4
仪器有故障时,不得擅自拆卸,须到仪器厂家或厂家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3.1.5
红外热像仪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包括通电检查、电池充放电、磁盘存储处理等,每年不少于1次,仪器附件应处于完好状态。
3.2 设备红外测温检测周期和检测内容 3.2.1 配网线路应在每年高温、高负荷季节有计划地开展检测。配网设备应结合设备的负荷情况,及时开展红外检测工作。3.2.2 配网检测对象为配网一次设备、变电站(含开关站)进出线接头、电缆接头等。
3.2.4 配网线路的设备检测周期由各供电所或班组自行规定。3.2.5 重点设备或发现异常的设备应追踪测试、分析,相应缩短检测周期。3.3 检测记录及报告
3.3.1 现场检测记录应按附录“红外检测记录表”的统一格式进行填写。
3.3.2 各供电所应建立专门的红外检测缺陷档案,以便进行比对及缺陷处理。
3.3.3 出现异常情况的带电设备红外图谱记录应存入存储装置,并出具报告。
3.3.4 红外检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查制度,各供电所应自行保管两年以上。3.4 消缺管理
3.4.1 严重、危急缺陷,必须尽快消除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电流致热的设备可降低负荷电流,电压致热的设备应立即安排其它试验手段,确定缺陷性质,立即消缺。缺陷消除前应加强监视和红外检测。3.4.2一般缺陷,可列入年、季度检修计划中消除。4 附则
4.4.1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生产技术部。4.4.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