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检测机构特殊要求_消防检测机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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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测机构特殊要求
1、消防检测机构应为独立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非独立法人。
2、消防检测机构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产品生产、工程施工等影响消防检测公正性、独立性和诚信度的项目。(注意“等”,因此也不能有销售)
3、消防检测机构的注册地址应与实际地址一致。
4、消防检测机构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评审中主要查验是否以申请单位的名称购买仪器设备的发票)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设施设备,仪器设备种类参见附件,计量器具需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5、消防检测机构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评审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技术职称证书为准,其他部门核发的技术职称证书应同时提供由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中级技术职称评审表》(复印件)。(还得同时满足第6条要求)
6、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均应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电气防火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均应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分高低压,这个需要核实后才准确)。
7、消防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有有效地身份、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评审中以社保部门出具的该单位正式人员、合同制人员已缴纳社保基金的证明为准,对于特殊原因,必须使用退休返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要求返聘人员年龄不应超过65周岁,并且实验室必须提供双方签字的聘用合同和该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社会上其他实验室兼职的书面承诺。
附件:
1、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现场评审细则
2、电气防火检测能力现场评审细则
以上两个附件现在还没定稿下发
《消防检测机构特殊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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