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认定工作档案组成_档案移交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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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认定工作档案组成一、家庭成员情况
1、家庭所有成员的户口本(含首页)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年满16周岁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含农村户口和外地户口),因求学等原因户口迁出的须提供当地派出所迁出证明书或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或集体户口印件,户口本不能确认该家庭属于城镇户口的,须经公安部门出具该家庭是否为城镇户口和取得城镇户口时间证明。户口本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要提供身份证地址及户口本地址产权证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
1、现住房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住址与户口本住址不一致时,须提供所有住址的产权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农村户口的,由所在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有无宅基地证明),无法提供产权证的,由所在社区提供房屋不属于本户所有证明。
2、家庭原来有住房,遇重大变故的须经当地医疗、民政、房产等部门出具医院病历、票据等证明。
三、婚姻关系证明
夫妻不在同一个户口上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协议书(含财产分割协议)原件复印件,丧偶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收入证明
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诚信申报。
五、其它证明
1、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抚宁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 ;
3、抚宁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确认书;
4、城镇低收入家庭入户调查表;
5、抚宁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诚信承诺书;
6、个人诚信收入证明;
7、个人申请
《低收入认定工作档案组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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