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和案例分析_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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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和案例分析
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下面介绍几个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
1、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税务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按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工程承包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由于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因此,这就使得工程承包公司可以进行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例如,建设单位B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A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最后中标,于是,B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00万元。另外,B还支付给A企业20万元的服务费用。
1、若作为中介,组织安排B公司与C公司签合同,收
取中介费20万元,则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0万元×5%=10000元; C公司应纳营业税为:400万元×3%=120000元
2、若A进行筹划,让B直接和自己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420万元。然后,A再把该工程转包给C完工后,A向C支付价款400万元。则:
A应缴纳营业税为:(420-400)×3%=6000元。通过筹划,A可少纳营业税4000元。
当然,在考虑印花税时,收益会有所不同,因为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A公司与C公司签订40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双方都要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印花税税率为0.3‰,计算交纳印花税,印花税(A)=(420+400)*0.03% =0.246 印花税(B)=420*0.03% =0.126 印花税(C)=400*0.03% =0.122、利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
案例:四川省成都市某甲单位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乙单位,合计转让收入100万元。2009年7月12日,甲单位收到乙单位支付的预收款40万元。2009年10月18日,甲单位又收到乙单位支付的预收款20万元。2009年11月21日,甲单位与乙单位结算,甲单位开具销售发票,共计价款100万元,但乙单位由于特殊情况尚有40万元尚未支付给甲单位。但由于甲单位是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第一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第一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为2009年7月12日;第二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9年10月18日。
由于税法中还规定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的当天,因此第三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9年11月21日。
7月份应纳营业税为40×5%=2万元
10月份应纳营业税为20×5%=1万元
11月份应纳营业税为(100-40-20)×5%=2万元
2009年11月份甲乙双方结算后,尽管甲单位尚有20万元价款未收到,但由于此项收入已经结算,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的凭证,因此计税时并未将此40万元从甲方营业额中扣除。甲方不得不在尚未收到价款时,就先行缴纳2万元的营业税,增加了甲方的税收负担。
从纳税筹划角度来讲,甲方在尚未收到全部价款时,不应与乙单位进行结算。这样只有在乙单位支付40万预收款后,甲方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才发生纳税义务,避免了提前负担税赋的不利情况。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一些具体项目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时采用的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这样规定是因为纳税人采用预收款(含定金)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我国,这些年来房地产热、房地产买卖活跃的情况下,是经常采用的一种经营方式。为了保证税收及时足额人库,加强税收征管,在1994年税改中,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特殊规定,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的确堵塞了房地产业中的税收漏洞,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
对于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当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是以纳税人收到的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款项(如预收款、结算时收到的价款等)作为营业税计算缴纳营业税,而不一定是只要纳税义务一发生,就要全额计税。但对转让方结算时应收的,而受托方拖欠的价款,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基本规定,应在转让方结算时纳税。因此,当甲乙企业结算后,在甲单位尚未收到乙单位支付的价款时,甲单位就必须承担纳税义务,只要甲单位采取筹划措施,在收到乙单位支付的价款之前,不进行结算,就可避免过早承担纳税义务。
点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行为、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它不同于纳税期限,后者是指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征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纳税款的期限。
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应在何时发生纳税义务,即只要具备了下面两个条件中的一个,纳税义务即告发生:
一是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
二是纳税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制定了一些特殊规定,如上述案例中所涉及到的对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因此纳税人在对营业税进行筹划时,不仅可以从营业额方面进行考虑,也可以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进行考虑,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尽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时间上的延迟,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降低了税收负担。
3、对外投资的营业税筹划
案例:
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6000万元,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中方1200万元,占40%,外方18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以自已使用过08年4月购进的机器设备12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200万元投入。
[筹划分析]投入方式有两种:
方案
1、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方案
2、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
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方案1,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具体数据 营业税=1200×5%=6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方案2,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最终的税收负担:
转让不动产契税 =1200×3% =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销售固定资产增值税
=1200×4%/2 =24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4×(7%+3%)=2.4(万元)
[筹划结果]从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36万元。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尽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建议企业从投资开始,把纳税筹划纳入企业总体规划范畴
4、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1)兼营销售的税务筹划 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计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兼营业务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即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提供非应税劳务获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案例1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份,共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含税),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实现营业收入10万元,相应的货物购货成本为70万元(含税)。假设除购货可以抵扣增值税外,无其他可以抵扣的项目,不考虑城建及教育费费附加。
分析:案例中某商场的行为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筹划分析] 未分别核算时:
当期应纳增值税=(100-70)/(1+17%)+10]*17%
=6.06
分别核算:
当期应纳增值税=(100-70)/(1+17%)*17%
=4.36
当期应纳营业税=10×5%=0.5 当期合计应纳税=4.36+0.5=4.86 [筹划结果] 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可以节税6.06-4.86=1.2万
案例2
宏光物资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份,销售煤炭80万元、销售焦米100万元,购进煤炭50万元、焦米70万元,煤炭税率为13%、焦米税率为17%,上述金额均为含税额。假设除购货可以抵扣增值税外,无其他可以抵扣的项目,不考虑城建及教育费附加。
分析:此案例的情况属于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筹划分析1]未分别核算:
当期应纳增值税=(80+100-50-70)/(1+17%)*17%
=8.72(万元)
[筹划分析2]分别核算时:
当期应纳增值税=(80-50)/(1+13%)*13%
+(100-70)/(1+17%)*17% =7.81(万元)
[筹划结果]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可以节税0.91万元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样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很明显,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在分开核算时很好地达到节税的效果。因为在这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案例3 某计算机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2009年8月硬件销售额为18万元,另接受委托开发并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万元,硬件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4%,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筹划分析1] 不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200000÷(1+4%)×4%=7692 [筹划分析2] 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180000÷(1+4%)×4%=6923 应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筹划结果]所以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231元。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2)混合销售的税务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其界定标准有两点:一是有销售行为;二是该行为必须是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收一种税,要么征收增值税、要么征收营业税。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要看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各方的销售额,在总的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在日常应用中,应利用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进行纳税筹划。让我们从下面的例子看看如何找到平衡点。案例1 某公司为销售建材并负责安装,增值率为R、收入为M(不含税)、成本为N(不含税)、税率为17%、建筑安装营业税率为3%、不考虑城建及附加。[筹划分析]
当期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 M×R×17%=M×17%-进项税金 进项税金=M×17%-M×R×17%
当期应纳增值税=M×17%-M×17%+M×R×17%=M×R×17%—(1)
当期应纳营业税=M×3%—(2)
令上述(1)、(2)两式相等;则M×R×17%=M×3% 则R=17.65%;
所以(1)增值率R>17.65%时,交纳营业税税负较轻。
(2)增值率R=17.65%时,交纳增值税和交纳营业税税负相等;
(3)增值率R
承上例,该公司2005年4月承包一项工程总收入为1300万元,购进材料为1000万元,建材适用税率为17%建筑安装营业税率为3%,不考虑城建及附加、购销材料均为含税价。R=(1300-1000)/1300=23.08%>17.65% 若交纳增值税=(1300/1.17-1000/1.17)*17% =43.59万元; 若交纳营业税=1300×3%=39万元;
[筹划结果]交纳营业税可以节省税款3.59-39 =4.59万元;
如果上述案例中,工程总收入为1150万元,则 R=(1150-1000)/1150=13.04%
=21.79万元;
应交纳营业税=1150×3%=34.5万元;
[筹划结果]交纳增值税可以节省税款34.5-21.79 =12.71万元 案例2 某超市销售空调器1000台,不含税销售额25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23.4万元。[筹划分析]按税法规定,销售空调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空调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故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取得的安装费收入20万元,应并入空调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应纳税额=[250+23.4÷(1+17%)]×17%-40=5.9万元;
纳税筹划做法: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把安装空调器的部门独立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这样,空调器的安装费就不再交纳增值税,改为交纳营业税。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应纳税额=250×17%-40+23.4×3%=2.5+0.7=3.2(万元)[筹划结果]与不进行纳税筹划相比可少交税款2.7万元
5、利用定价进行税务筹划
也就是利用计税依据来进行税收筹划。对从价计税的应缴营业税的项目来说,其应缴营业税是营业额和相应税率的乘积,而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就可降低应纳税款。而且在此同时,还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提前付款、签订长期合同等优惠条件,从而使纳税人得到总体的、长远的和稳定的利益。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月,与从事增值强、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具体案例】某歌舞厅二月份取得门票收入为50000元,出售饮料、烟、酒收入为100000元,收取献花费为10000元,收取卡拉OK点歌费为150000元。
该月应纳营业税为:(50000十100000十10000十150000)×20%=62000(元)[筹划分析]假设该歌厅将门票取消,改为全面提高内部服务收费,这样就使50000元门票消失在营业额之中,由此一项避税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