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处业务答问_户政系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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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处业务答问
(一)、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哪些户口登记项目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1、户口迁移:本市县(区)直系亲属农村迁农村或城镇迁城镇的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凭迁出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和房产证明:
跨市县(区)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凭迁出地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2、立户、分户:凭婚姻证明和房产证明。
3、新生婴儿落户: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持父母《户口簿》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变更或更正登记项目: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复婚证件。
5、16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凭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当事人《户口簿》。
6、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凭省、市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西部地区工作,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拟落户地《户口簿》、本人《毕业证》;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大专以上毕业生,未分配工作,需挂靠亲属处的,凭亲属同意证明、《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7、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县、市(区)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本人《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手续。
8、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根据本人意愿,需迁移户口的,凭《户口簿》和新生《录取通知书》。
9、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
10、归国华侨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11、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
12、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13、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
14、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15、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县、市(区)公安机关委托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办理哪些户口登记项目?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2、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凭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结婚证明、房屋产权证。
3、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4、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当事人《户口簿》、《户籍证明》、调入单位证明。
5、老年父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投靠子女落户:凭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6、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凡2001年1月1日以后户口迁入西部的,如果今后本人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要求将户口迁回的,凭《户籍证明》,原迁入地《户口簿》。
7、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凭军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部签发的随军批复、婚姻证明及《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三)、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哪些户口项目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市、县(区)公安机关审批?
1、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凭申请报告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
2、更正出生日期:凭申请报告、原始户籍证明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相关证明。
3、更正民族成份:凭申请报告和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收养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子女的户口落户: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
5、18周岁以下旁系亲属投靠落户:父母双亡的,凭被投靠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投靠人《户籍证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病故的,凭县、市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交通肇事的,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其他死亡的,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或其他有效证件、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6、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在投资金额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后,凭本人申请报告、《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投资资金注册驻资证明、工商执照、投资兴办项目竣工或投产验收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7、经商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凭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结婚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及税票。
8、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中央驻赣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其内部人员异地调动(即:企业内部调动)落户:凭申请报告、单位内部证明调动、当事人《户籍证明》、《户口簿》。
9、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四)、如何办理和使用居民身份证?
1、居民身份证统一由居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要交验《户口簿》、本人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身份证工本费;未满十六周岁公民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办领取。
2、在下列情况下,公民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换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有: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证件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4、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1)、选民登记。
(2)、户口登记。
(3)、兵役登记。
(4)、婚姻登记。
(5)、入学就业。
(6)、办理公证事务。
(7)、前往边境管理区。
(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9)、参加诉讼活动。
(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13)、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15)、投宿旅客办理登记手续。
(16)、提取汇款、邮件。
(17)、寄卖物品。
(18)、办理其他事务,主要包括:
○
1、报考各类高等学校或者中等职业、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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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前支取定期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单据挂失,支取银行汇票、车票、现金支票信用卡和汇兑款项。○
3、办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
4、办理计划生育手续。
○
5、申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事项。
○
6、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
○
7、申请前往边防禁区、经济特区、戒严区通行证件。
○
8、申请出海渔民、船民证件和船舶证簿。
○
9、报名参加文艺、体育竞赛或者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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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办理海关手续
○
11、私人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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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使用银行支票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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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办理拍卖、典当、租赁手续和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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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办理印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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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刻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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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认领走失儿童和认领遗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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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借阅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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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进入党政军机关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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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申请集会、游行、示威。
○20、各部门认为需要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以证明身份的其他事项。
居民在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有关事务时,有关单位可以要求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但不得扣留或要求抵押。
5、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是依法发给应领而因各种原因尚未领到居民身份证的人,以证明其身份的临时性法定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