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销售不动产涉及哪些税收问题_销售不动产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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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销售不动产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发布日期:2011-4-26 10:04:22 阅读次数:65 文章作者:中国税网

问:我公司拟购置县国土局公开拍卖的原办公楼,拍卖价175万元。请问:

1、县国土局和我单位应履行哪些纳税义务?

2、按规定,行政单位销售不动产,也应缴纳营业税。县国土局将原办公楼拍卖销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对于这种行为是否仍缴纳营业税?

3、如果购买了县国土局销售的原办公楼不动产,县国土局应该给购买方出具何种票据?

答: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交易双方除了印花税,国土局出售办公楼涉及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行政单位涉及契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根据上述规定,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代收价外费用可以不缴营业税,上缴财政的拍卖收入不符合不征营业税的规定。

3、国土局出售办公楼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向行政单位出具(或申请代开)不动产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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