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说明(推荐)_公务员体检一般能过吗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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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网上征集意见的说明

8月1日至8月31日,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就《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通用标准)在两部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8月31日,两部指定的邮箱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的有效电子邮件3162封,涉及乙肝、视力、结石、性病、艾滋病、心脏病、内分泌疾病等25个方面。征求意见期间,还收到社会对通用标准提出意见或建议的书面来信56封。此外,还有许多人通过电话表达自己对通用标准的意见。从收到的邮件分析来看,公众对标准给予了充分肯定,特别是对社会关注的几个问题,如乙肝病原携带者、身高、体重、残疾等,绝大部分意见认为标准处理的比较科学合理,希望能够尽快出台。但也有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9月8日至9日,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在上海召开了论证会,邀请15名医学专家和2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对网上征集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论证,尤其是对乙肝、结石以及性病艾滋病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在吸收网上意见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标准中有11条,17处作出了修改。现就网上反映的主要意见说明如下:

一、关于“建议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只检查肝功能,认为急慢性肝炎治愈时间的规定难以操作,将两对半检查结果作为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见,有三种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乙肝两对半不需要检查,但考虑到只检查ALT、AST不能有效地测查肝功能,且使用药物可以降低ALT的指标,建议在血生化中增加胆红素代谢功能和血清蛋白质测定检查。另一种意见认为,乙肝两对半检查还是要保留,否则无法确定肝炎病人。第三种意见建议将乙肝标准表述为“急慢性肝炎不合格”,如何确定肝炎可以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经研究,通用标准修改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主要考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病毒性肝炎列为乙类传染病,从身体条件来说,肝炎病人也无法适应工作需要。乙肝病原携带者,不是肝炎病人,应视为合格。对于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见,不属于通用标准的内容,可以在体检通知中对保护个人隐私提出要求。

二、关于“建议对色盲是否合格的情况加以说明,明确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的含义,认为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的规定过于严格”的意见,专家认为,如果矫正视力还不能达到0.8,意味着伴有严重的眼疾,发展下去会导致失明。通用标准没有对色盲作出规定,意味着职位如果没有特殊要求即为合格。经研究,标准修改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

(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即只要有一只眼睛矫正视力高于0.8就为合格。

三、关于“胆结石比较常见且容易治愈,以反复发作为标准过于严格”的意见,专家认为“反复发作”提示对那些静止无症状的结石患者,合格,实际上是对这部分人群的保护。但在现实中确实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经研究,修改为“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结石,不合格。”

四、关于“非淋菌性尿道炎易于治愈且不一定通过性途径传播,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规定与现行政策冲突”的意见,专家建议只保留淋病等经典性病,删除非淋菌性尿道炎及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表述。修改为:“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五、关于糖尿病是否应视为合格的问题,网上意见并不多,上海会议作了专门讨论,专家认为糖尿病是进行性疾病,如果20岁左右患糖尿病,通常是一型的,较为严重且糖尿病的并发症很多。另据专家介绍,糖尿病诊断出来时胰岛素一般已衰减到50%,6年后会衰减到20%,10%意味着胰岛素的分泌为零。标准维持了原来的表述。

六、关于“有些先天性心脏病并不需要手术,也不发展,应视为合格,克山病属于心脏病的范围”的意见,专家研究后采纳了这个意见。

七、关于“原发型肺结核应为原发性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应为继发性肺结核” 的意见,专家研究后吸收了这个意见。

八、对于“胆囊切除后是否合格”的询问,专家认为通用标准没有规定,即为合格。

九、对于“建议放松血压标准,对单纯高血压而无其它并发症的人员或者对1级高血压患者可视为合格”的意见,专家提出,对于血压标准,国际上的趋势是从严,即呈现“收”的倾向,如果年轻人血压处于临界点,是非常危险的。高血压属于慢性病,时间长,预后差。通用标准未作变动。

十、关于“多囊肾不影响工作,且有轻重之分,建议区别对待”的意见,专家提出,多囊肾无法治愈,且肯定是发展的,目前医学上无法确定轻重程度。

十一、关于“慢性支气管炎、哮喘不足以影响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意见,专家提出,慢性支气管炎、哮喘非常严重,一旦发病通常都是致命的。

十二、关于“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难以判别”的意见,专家认为,精神疾病只能依靠病史,但作为通用标准,对精神疾病作出限制是必要的。

十三、关于“听力标准以耳语为依据不科学,建议明确具体分贝数和标准偏高”的意见,专家提出,明确具体分贝数要求在检测中须有仪器辅助,一般县级医院无法达到。另,如果低于标准的规定,平时交流也很困难。

十四、关于“面容毁损或有大面积疤痕,罗圈腿等是否合格”的询问,专家认为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如果职位没有要求应视为合格。

十五、关于“肢体残疾、侏儒症是否合格”的询问,专家认为肢体残疾本身并不是标准,是否合格应基于职位要求,同时删除了侏儒症不合格的表述。

十六、关于“胆囊息肉比例较高,应予以重视”的意见,专家提出按照通用标准,也是合格的。

十七、关于“重度狐臭者影响交往,应受到限制”的意见,专家意见不予考虑。

十八、关于“建议把心理健康列入体检项目之一”的建议,专家认为,目前没有操作性。

对于网上提出的其他建议和意见,专家也进行了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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