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售后服务专项检查的通知_公司开展专项检查通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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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售后服务专项检查的通知

(临时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售后服务机构管理,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淄房开办发〔2011〕5号)转发你们,各开发企业要按照该通知和《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淄建发[2009]28号)要求落实售后服务机构及有关内容,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和内容

(一)检查重点

对全区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外地进淄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售后服务机构建立,售后服务公示牌设置,售后服务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售后服务规范化标准,售后服务回访、《两书》发放等情况。

(二)检查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成立售后服务机构,是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专门内设机构(区别于物业部门和房屋销售部门),是否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是否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售后服务工作;

2、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负责人是否由企业一名分管副总经理担任, 是否按照规定配足配齐专职工作人员(三级及以上资质的开发企业售后服务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四级和暂定资质的开发企业售后服务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是否具有售后服务机构设立证明文件、售后服务机构负责人以及专职工作人员任职文件;买受人档案资料管理是否齐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售后服务办公场所悬挂售后服务机构职能、岗位职责、维修项目保修期限、售后服务接待与处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及售后服务工作流程。

4、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其项目的明显位置设置售后服务公示牌,公示牌是否明确售后服务内容、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电子邮箱、售后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售后服务机构的办公场所、人员、办公电话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报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及买受人;

5、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使用标准表格详细记录来电、来信、来访或转办件;是否按照规定对买受人维修、投诉详细记录;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对买受人反映的意见、投诉等问题(规定5日内)及时做出有效处理;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质量保修条款中,是否明确施工企业应对商品房质量缺陷进行保修的责任认定和工程质保金的清退等有关内容;开发企业是否使用全市统一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7、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业主档案,一户一档,永久保存,以便内部查询和主管部门检查与监督。从发现问题、处理过程到处理完毕,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存。

8、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要求定期回访;是否按要求填写《回访记录登记表》,并认真做好回访记录;

二、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从2011年7月11日开始,对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外地进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检查(先由企业负责人汇报情况,然后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对专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对于售后服务工作做得好的企业,给予表扬;对于不重视售后服务工作或售后服务工作严重不规范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三、问题处理

对查实的售后服务工作不规范行为,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限期整改。对不能有效处理投诉,造成越级上访和检查中发现不设立售后服务机构或不落实有关规定,售后服务工作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取消年度商品房售后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取消年度诚信企业评选资格,取消年度房地产综合开发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并在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年度综合考核中给予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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