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产生、本质和国家宗教政策_国家政策宗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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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产生、本质、党和国教宗教政策简介

宗教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宗教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的认识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劳动实践确是起决定作用的根本前提。能有目的、有计划的劳动、制造和使用工具,是人类和其他动物之本质区别,在劳动实践中,人类的思维方式由简单的具象思维发展出了抽象思维能力,抽象思维能力的形成为宗教的产生奠定了生理上的基础。有了抽象思维,人们对做梦现象无法理解,许多逝去的人和事物在人的梦中出现,久而久之,就产生了灵魂观念,即,人除了肉体,还有灵魂,肉体消失,而精神(灵魂)长存。灵魂是宗教的根本和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宗教(灵魂)的产生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是人类思维方式进步的集中体现。宗教的核心是灵魂(各个宗教的灵魂名称各异,但本质一致,即超自然力量)。对做梦现象的不解是宗教产生的心理基础。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就面临着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即种群维持和延续)和生产、生活资料的再生产(为人类的再生产提供物质支持)。在阶级和国家没有产生之前,自然的异己力量是宗教产生的客观原因。由于当时的生产力及其落后,人的寿命普遍偏低,人们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又处于劣势,自然现象自然而然的被赋予某些神力,灵魂观念被放大并应用到到万物上,形成了万物有灵的思想。在这个基础之上,形成了自然崇拜、图腾崇拜、动植物崇拜等等。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生活资料的剩余,私有制随之产生,阶级、国家出现。社会形成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两大集团。统治阶级为证明其统治的合法性,往往以“天子”自居,其统治是“天意”而为,以达到要求被统治者绝对服从其统治之目的,统治阶级把宗教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宗教是人民的精神鸦片”的说法是成立的。被统治阶级作为弱势群体,面对着统治阶级的压迫剥削,但又无法改变现状,于是将一切希望寄托于宗教、寄托于来世和天国。此时,宗教成为慰藉人们心灵的一剂良药。社会的异己力量的存在是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又一客观原因。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宗教产生的原因,不在天国,而是客观现实。宗教的本质是:“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恩格斯,《反杜林论》)

解铃还须系铃人。宗教产生的原因,也是宗教长期存在的原因。社会主义的中国,之所以宗教现象将会长期存在下去,究其原因,是因为宗教产生和存在的原因还客观存在。即,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和水平已经大大提高,但是,许多自然现象今天的科学依然无法予以解释,许多的自然灾害我们依然无法预测和无法避免,生老病死依然为许多人所畏惧和困惑。一些人依然试图去通过宗教的方式去认识世界和解释世界,从中得到精神的慰藉。这即是说,宗教存在的自然因素和认识因素依然存在;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已

经从根本上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但是,社会上各种矛盾依然存在,不公平问题依然突出,许多人依然寄希望于宗教,也就是说,宗教存在的社会因素是依然存在的。总而言之,宗教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正是对宗教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我国实行的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从宪法第三十六条,我们可以解读出以下内容:第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一句,其包括以下几层含义,即,公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但其隐含意思是,公民也有不信仰宗教之自由。就宗教信仰者而言,有现在信将来不信之自由,有现在不信将来信之自由,在多个宗教中,公民有自己选择哪个宗教信仰之自由,在同一宗教的多个派别中,公民有权选择任何一个派别信仰之自由。第二,如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或不信教公民,即构成违宪,情节严重者,有可能以违宪为由,受到法律的处罚。第三,国家只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不受保护,且要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第四,宗教不能干涉国家的各项社会事务。即,坚决贯彻实施政教分离政策。第五,我国的宗教事务坚持“三自”方针,即自传,自养,自治,我国宗教不受外国教会和政府的支配,其目的,一是为了保证我国教会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和利用,二是为了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完整。

宗教没有自己的历史,它的历史必须到社会史中去找寻。古今中外,唯有那些不断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宗教才能够取得长足的传播和发展(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为其代表)。这个过程,本质上就是宗教与社会相适应的过程。新形势下,江泽民同志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命题。这个命题的提出有其巨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作为一个以唯物主义为主导思想的国家,提出了“相适应”理论,充分说明了党和国家对宗教的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其次,要正确理解“相适应”理论之内涵,必须厘清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相适应的过程中,社会主义的中国是“树”,宗教是“藤”,不是社会主义的中国去适应宗教,这是大前提。第二,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不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第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为了消灭宗教,而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促进宗教自身和社会发展。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宗教并存的地区。新疆宗教的历史可以简单的分为原始宗教时期;以佛教为主的多种宗教并存时期;以伊斯兰教为主的多种宗教并存时期。

原始宗教时期:自然崇拜、灵魂崇拜、图腾崇拜、动植物崇拜、祖先崇拜、萨满教;

以佛教为主的多种宗教并存时期:祆(xiān)教、摩尼教、景教

(基督教的一个异端分支)道教、佛教;

以伊斯兰教为主的多种并存时期:伊斯兰教、汉传佛教、藏传佛教(喇嘛教)、道教、基督教(新教)、天主教、东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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