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_滨州市农业局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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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局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滨州市农业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属于重大处罚案件应当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的;

(四)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六)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材料;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应当载明列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五)调查取证以及证据的分析认定情况;

(六)听证情况;

(七)评估、鉴定情况;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办案人员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收到承办机构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发现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四)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直至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书,由执法机构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滨州市农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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