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工作中有关开具个人所得税_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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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工作中有关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区县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发〔2006〕56号文件《关于做好续签工作的通知》规定,《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持证人员在进行续签申请时必须提交在京持证期间缴纳全部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为了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理续签手续,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问题明确如下:

一、完税证明的样式

1、由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

根据京地税个[2006]23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暂行办法》规定,由税务机关直接为纳税人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由代扣代缴单位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要求扣缴单位为其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见附件一),其与完税证明具有同等证明及法律效力。

二、完税证明开具方法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代扣代缴单位要进行这种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所以税务机关只能对纳税人开具2004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无法为纳税人开具2004年

之前的完税证明。为了方便纳税人获取完税证明,统一完税证明的样式,纳税人在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过程中如需要在京持证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应由纳税人所属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纳税人所属单位财务人员为其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局及直属分局应按京地税个〔1998〕42号《关于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适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补充规定的通知》及京地税个〔2002〕48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规定,发放给代扣代缴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优先保障纳税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需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纳税人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做为完税证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请各区县人事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分局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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