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_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武汉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武汉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70117

【实施日期】 19970117

1997年1月17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25次会议批准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场所管理,推动全民健身活动,促进体育事业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的管理,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体育场所规 划、建设、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全市体育场所的规划、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本 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本市 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 金列入本级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资 金投入。

第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体育 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职工体育活动。学校体育场所在法定休息日和寒暑假期间也应有组织地对学生开放。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和经营性体育场所,必须符 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方案时,应征得市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竣工后,应经验 收合格方可使用。验收时应有体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所。因特殊情况 需要临时占用体育场所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 及时归还;因城市规划需要而改变体育场所用途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九条 体育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 其正常使用。

第十条 公共体育场所应向社会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公共体育场 所向社会开放。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所应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也可以 开展适合本场所特点的体育经营活动,提高体育场所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 本市公共体育场所的空旷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公 园等其他公共专场的空旷地带,每日早7时前应免费接纳市民进行晨练。第十二条 利用体育场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并具备规定条件的,应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发体育经营许可证。其中申请从事经体育行政 部门和公安部门认定并公布为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先经体 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公布。

个人不得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体育团体和个人来本市利用体育场所从事体育 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体育场所的体育业务指导人员包括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的社 会体育指导员,以及在重要岗位上从业的人员,应经体育行政部门认定或 考核,发给有关资质证件后,方可从业。

第十四条 利用体育场所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 方可发布。

第十五条 利用体育场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 规定:

(一)在批准的地点按照核准的体育项目经营;

(二)按照体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消费者容量售票,保证消费者人平活 动面积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按照体育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活动,不得给消费者造成 伤害;

(四)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明码标价;

(六)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体育行政部门缴纳 管理费;

(七)法律、法规所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利用体育场所进行营业性体育竞赛(表演)的主办单位,应有专门组织负责,保障竞赛(表演)活动正常进行,保证参赛参演人员 和观众安全,并依法缴纳税费,接受审计和监督。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更换竞赛(表演)项目、时间、场地和参赛参演人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场所接纳未依法取得体育经营许 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禁止出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体育经营单位和个人利用体育场所开展下列体育活动之一,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予以鼓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在政策 准许范围内给予优惠:

(一)为承担体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全民健身任务或培训优秀运动人才 任务开展的体育活动;

(二)适宜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的体育活动;

(三)为伤残人员进行的体育康复训练活动。

体育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参加前款所列体育活动的消费者应给予适当 优惠。

第十九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在体育场所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所,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所用途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规划、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物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一)体育经营活动违反规程或安全、技术规范;

(二)超过核定标准接纳消费者;

(三)未经批准改变体育经营地点、项目;

(四)无体育经营许可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或接纳无体育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五)出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给体育者经营或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体育场所管理 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 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武汉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体育 管理办法 武汉市 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体育 管理办法 武汉市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