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7单位支取售房款审核_房改房的售房款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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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事项名称:单位支取售房款审核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7]4号)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部门:市房改办负责审核市属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和其他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区(县)房改部门负责审核本区(县)属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
申报要件:
1.单位支取使用售房款申请;
2.上级单位的批准材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售房款住房基金资金账户对账单;
(以上为必备要件)
4.上级房改部门同意实施住房补贴的批复、经本单位核准的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职工名单及补贴额(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提交);
5.所需维修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由房屋鉴定部门或设备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维修工程鉴定报告、由房屋和设备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用于单位住宅楼房及设备维修工程的提交)。
审查标准:
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7]4号)的规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与决定: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三)告知与送达:
对符合标准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符合标准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通知书》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