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员考试资格_动物检疫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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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动物防疫站文件
辽动发[2004]4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拟聘动物检疫员聘用办法的通知
各市动物检疫(防疫、防疫监督)站(所):
为提高动物检疫质量,强化动物检疫管理,根据《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辽宁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辽宁省拟聘动物检疫员聘用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辽宁省动物防疫站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辽宁省拟聘动物检疫员聘用办法
2.拟聘检疫员申报审核表
辽宁省拟聘动物检疫员聘用办法
辽宁省拟聘动物检疫员聘用办法
第一章 申报
一、申报主体
(一)申报人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为人正派、无劣迹,热爱动物检疫工作,能够自觉履行动物检疫岗位职责;
(三)申报动物检疫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县以上动物检疫机构或派出机构中任职,或拟被县以上动物检疫机构或派出机构聘用,并直接从事动物检疫工作或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的;
(四)对于已被撤消检疫员资格的人员,若2年内无劣迹,拟重新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经同级动物检疫机构推荐,市级动物检疫机构审批,可重新申报检疫员资格考试。
(五)具备动物检疫员资格条件。
二、动物检疫员资格条件
申报动物检疫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辽宁省兽医资格证》;
(二)具有畜牧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兽医技术员以上职称并连续从事兽医工作三年以上;
(三)熟悉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规程、标准等,掌握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知识;
(四)具有独立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能力;
(五)遵纪守法,公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填写《拟聘检疫员考试申报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辽宁省兽医资格证》的原件、复印件。
第二章 审核申报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或受聘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按照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申报人员要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单位经过初审,认为合格,要认真填写《拟聘检疫员考试申报表》,由审核单位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的复印件逐级上报审核盖章,市级动物检疫机构必须审到相关证明的原件。于每年的4月20日和9月20日前将逐级审核的申报材料报至省动物检疫机构(辽宁省动物防疫站),由省级动物检疫机构进行最终核定,过期不候。
第三章 考 试
一、组织实施
省动物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拟聘检疫员的考试工作。将参加考试人员名单通知到市动物检疫机构,并下发准考证。于每年5月25日和10月25日进行两次考试。
市、县(区)动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拟聘检疫员的考试工作,将准考证及时发到考生手中。
二、命题
拟聘检疫员考试试题由省动物检疫机构负责拟定题库,从中随机抽取试题进行考试。
三、监考
监考人员由省动物检疫机构指定。
四、批阅考卷
由省动物检疫机构组织人力进行试卷的批阅、核分工作。
五、公布
于考完10天内省动物检疫机构向全省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第四章 核发证、章
对于公布的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若7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可填写《辽宁省动物检疫员审批表》,并由县(区)、市、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农发、畜牧)局逐级审查,合格后,由省动物检疫机构代表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下发证、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