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工程基桩检测资质行政许可项目_铁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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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工程基桩检测资质行政许可项目
取消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铁建设〔2008〕79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中关于取消“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铁道部已废止了《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定办法》(铁建设〔2005〕162号),不再受理《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证》和《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员资格证书》申请。为使已获得《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证》的单位在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能够继续从事基桩检测工作,经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将已取得铁路工程基桩检测资质的单位纳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管理范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铁路工程基桩检测资质的单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在2008年12月31
日前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资质证书并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项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的基桩检测工作。
二、已取得铁路工程基桩检测资质、尚未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继续从事铁路工程基桩检测业务,检测工作由具有《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证》和《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员资格证书》自2009年1月1日起作废。
三、2008年12月31日前,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继续对《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证》和《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员资格证书》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铁道部撤销资质或检测员资格并收回证书:
1.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检测单位资质证、检测员资格证书的;
2.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3.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4.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和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依
法对铁路工程基桩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