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瘦肉精检测告知书_瘦肉精检测记录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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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元坝区加强瘦肉精检测告知书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保障广大群众食肉安全,确保全区生猪质量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现将我区加强瘦肉精检测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全省动物检疫队伍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各乡镇兽医站要建立健全检疫员队伍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关于印发广元市动物卫生区域化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必须配备能够满足检疫及办公的设施设备,配备检疫工具、台式计算机(原则上与互联网连接)、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文件柜、储藏柜、办公桌椅、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其独立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对规模场,即达到备案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在动物出栏前5日内,自行对养殖的动物按批次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检验合格的,养殖户填写《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并签字盖章。

四、对散养户,即未达到备案规模的动物养殖户,在动物出栏前,对其养殖的动物作出没有违禁添加使用“瘦肉精”的承诺,填写《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并签字盖章。

五、对运出县的动物,在出栏时除养殖场(小区、户)和猪、牛、羊管理相对人自检外,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必须抽检,并填写《动物“瘦肉精”抽检合格报告书》,并签字盖章,每车抽检比例3-5%。

六、对在区内流通的动物,除养殖场(小区、户)或动物管理相对人自检外,产地检疫可以下移到屠宰环节抽检。在屠宰环节,肉联厂、屠宰场和动物卫生执法人员抽检比例为每一车至少各1头;在 1

小型屠宰场,每一个代宰户和动物卫生执法人员抽检比例为每车至少各1头。

七、屠宰厂(场)的检疫人员要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检疫到位、不缺位;检测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是定点屠宰厂(场)的法定义务,要督促屠宰企业检测瘦肉精,没有瘦肉精抽检报告的不能出具检疫证明、检疫标识和加盖滚筒印章;检疫人员要与商务部门一道督促屠宰厂(场)对病害猪只、肉食产品作无害化处理。

八、文书与检疫证明同行,《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和检疫证明一起随出栏动物进入屠宰环节,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动物进场屠宰时与检疫证明一并查验、回收、保存。

九、建立相关档案,确保可溯源。各乡镇兽医站必须建立相应档案,要对不同区域、不同品种的动物进行风险评估分级,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品种、数量、分布以及规模化养殖程度,做好风险管理;不得随意对出县境的非屠宰动物出具检疫证明;对产地检疫时无免疫记录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对未申报检疫而进行调运、销售的,要在依法处罚后,再采取隔离、补检等处置措施,通过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具检疫证明。

十、在进行产地检疫时,必须由业主提供动物标识号码清单,检疫人员负责监督抽查,跨省调运的,要如实填写耳标号后三位数清单,清单要加盖当地畜牧兽医站的公章。

告知单位(盖章):乡镇兽医站(签字):

二0一一年 月 日二0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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