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抢劫)未成年人_未成年人抢劫罪辩护词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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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 的委托,受的指派,为被告人

涉嫌抢劫一案依法出庭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人民检察院[2006]第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出 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对此指控辩护人无异议,但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法定减轻、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实施偷窃过程中,由于被人发觉而当场抓获,使其犯罪意图未能得逞,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如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本次庭审过程中均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应适用坦白从宽的法律政策。

其次,本案被告人由于年少无知,监护人没有尽好监护责任,在学习年龄阶段过早的脱离学校的教育;而且被告人在实施本次盗窃行为的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还是属于那种小偷小摸的作风。对于这样类型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予以处罚,才更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改造。再次,从被告人自身的一贯表现来看,被告人犯罪前从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也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次犯罪,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第三,本案被告人触犯的虽然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抢劫罪,但是由于该罪名的成立是属于转化型的抢劫罪,且被告人在害怕被发觉后实施的暴力行为极其轻微,对被害人基本没有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与一般的抢劫罪的情节和性质有较大的区别。

最后,无论是被告人被录取的泉州市泉港科技学校,还是被告人居住地的村委会都请求让涉世未深的被告人给予缓刑处罚,使其能够在最好的学习阶段受到良好的学校教育,并表示愿意对被告人加强监管,这体现了社会的温暖和爱心,也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民意。辩护人相信被告人在这种环境下接受的教育和改造肯定优越于监狱的教育和改造。

总之,辩护人认为惩罚是一种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目的在于消灭犯罪,在于改造、教育、挽救犯罪分子,引导犯罪分子重新做人。由于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不高,属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加以引导、改造和教育,一定能改过自新。因此,希望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

律师

2006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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