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_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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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合同的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的内涵十分广泛,凡以电子形式在信息网络上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和服务都归结为电子商务。随着网上商店,网上银行,网上拍卖店,网上房地产交易所,网上书店,网上学校等的出现,逐渐形成了网络经济。相对于较早的电子商务方式来说,现在的电子商务一般是指通过国际互联网而进行的贸易活动,因此如今的电子商务也就有了与国际互联网类似的优点。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方式,在短短时间内,在一些发达国家发展极

为迅速,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热点。电子商务是一个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市场。

由此可知电子商务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它的发展必将给现在的国际贸易

产生深远的影响。其中首当其冲的应当是贸易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因为任何一笔国际贸易业务都是经过双方的合意达成的,无论这种合意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通过网络签订的合同存在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如合同的形式,合同的签名,合同的效力等问题,这些问题与原有的解决方案是有不同的,而法律的规定有时并不能完全跟上技术的发展脚步。由此而带来的则是网络合同的相对混乱局面。因此,我们现在所要做的最迫切的就是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解决。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一直是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的重要机构。1996年12月,由贸法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在联合国大会上以51/162号决议通过。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虽然《电子商务示范法》仅仅是“示范法”,它既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不具有任何的强制性,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电子商务示范法》有可能逐步演变成一个具有某种强制性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继提出《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后,贸法会的电子商务工作组又提出了《电子签名示范法》的草案。该草案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框架,对世界各国均有指导意义。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电子商务立法,虽然多个法律文件中都有与电子商务合同有关的零星内容,但是一些重要的法律规范仍是空白。与全球性的电子商务一样,有关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也在向全球性的方向发展。如果我国不尽快研究和制定有关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那么将在网络经济的国际秩序建立过程中处于劣势,也将不得不接受别国制定好的规则。因此,加强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研究在我国具有突出的紧迫性。

二、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若干重要问题

1、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特点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反映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电子商务合同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运用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合同形式,虽然其意义和作用本身并没有超出传统民事合同的范围,但与传统的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在法律上有许多明显的区别,具有许多新的特点

2、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于世界各国 都带来了一系列的新问题。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与现行合同法发生矛盾是法律滞后性的表现。对于法律来说,当其滞后性充分暴露后,就必须及时进行修改,以适应新事物的需要。

3.电子商务合同的签名问题

联合国贸法会制订的《电子签名示范法》第2条对电子签名下了一定义,所谓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的数据,该数据在一段数据信息之中或附着于一段数据信息有逻辑上的联系,该数据可以用来确定签名人与数据信息的联系

并且可以表明签名人对数据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不同,它需要借助一定的加密技术,并需要一定的认证体系与之配合。因此,无论是电子签名的效力,还是与电子签名的认证机制,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和固定下来。

电子签名必须借助于某种手段,以采用公共密匙技术的电子签名为例,在使用电子签名之前,签名一方必须将其公共密匙交由一个可依赖的第三方登记,并由该机构签发电子签证.签名一方在用私人密匙在文件上签名之后和电子凭证一起交给接收文件的对方。对方通过电子凭证用公共密匙验证电子签名的正确性。由于电子签名具有技术特征,是否要把电子签名技术特定化就成为两难问题。一方面,如果确定了一种签名技术,则安全认证等所有制度都必须围绕这一技术来设置,从而忽略了技术的不断发展,日趋多样化的事实。另一方面,法律完全不涉及电子签名技术也是不可能的,电子签名问题不是法律简单的规定“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就能解决的,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就必须建立相应的认证机制,而一定的机制总是与特定技术联系在一起.关于电子签名安全认证机构的审核,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由政府组建或授权的机构担任,一种则是通过市场方式建立。前者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后者以市场信用为担保。

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于电子商务中签名问题如何解决,仍然不明确。这种状况对于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非常不利,同时也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我国应以贸法会的《电子签名法》为蓝本,尽快制定我国的电子签名法。

4、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

网络上的要约邀请。一般来说,一个向公共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的网页可以被看作是经营者所作的宣传自己的广告。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可以被视为要约,因此,如果一个传播商品、服务信息的网页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的条件,也可以被看作是经营者发出的要约,经营者应当受该要约内容的约束。

在卖方向买方发出要约邀请的情况下,买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EDI等形式向卖方发出要约,回复承诺,使合同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如此一来,上述过程便存在一个问题。假若买卖双方均为正常运转的商业组织,那么一般双方都能够及时检查计算机接收的信息,从而使合同成立;但是如果双方有一方是个人而且检查计算机接收信息的时间和次数有很大的随意性,承诺有可能因此而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承诺还能使合同成立吗?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了解我国《合同法》中承诺的到达时间是如何计算的。《合同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这一规定对商业组织是有利的,对于个人用户却是不利的,因为即便个人用户发现承诺时,承诺已经迟延,但是承诺进入个人用户计算机系统的首次时间却在要约确定的期限之内,承诺仍然可以使合同成立。用户不能以承诺迟延为由,否定承诺的效力。

5、合同缔结中的电子代理人

合同的订立,通常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当事人双方在此过程中,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磋商,并达成意思合致,而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订立合同,则是由交易双方通过电子数据传递实现的。除了将数据电讯作为通讯手段之外,一些商家还在电子商务中,采用智能化交易系统,自动发送、接收或处理交易订单。这些电子交易系统,具有执行预定的交易条款的判断功能,不仅可以从事发送、接收、确认数据电讯等任务,完成合同订立的全过程,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可自动履行合同,较少、甚至不需要人工的介入。许多合同已经履行,只是在当事人盘点时,才知道这些合同的详细发生情况。

6、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证据问题

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进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由于在电子商务中,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各种合同单证都要用电子形式,所以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审查判断规则就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存储和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利用数据电文进行的各种信息传输是有效的,“不得任何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我国目前尚没有对电子证据的具体规定。我国新《合同法》已将数据电文列为“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有所进步。但《民事诉讼法》第63条所规定的证据依次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可见,数据电文被排除在证据清单之外,即目前在我国电子证据还不具有合法性,和国际立法有很大差距。

7、电子商务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冲击和对策

对“国际”的确定,《公约》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界定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国际是由买卖双方营业地的跨国性决定的”。但在因特网上不存在国家的分界,网上用户的识别标志是域名和网址。除了国家顶级域名能够稍微反映网络用户所在的国家外,从其他域名,特别是像.COM之类的通用顶级域名是根本看不出双方所处的地理位置的。按照《公约》

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及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任何情报均看不出来时,应不予考虑”,这会造成大量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事实上的国际货物买卖

不受《公约》的调整,大大削弱了《公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地位。

电子商务对《公约》的发展前景又有很大影响。面对电子商务引发的新问题,《公约》面临的三种发展方向:一是修改公约;二是专门就电子商务合同问题订立新的国际公约;三是将间接电子商务部分在修改公约的基础上继续在旧的公约体系下,而直接电子商务则可以将其纳入世界服务贸易体系中加以规范。参考文献:

郑成思、薛虹《规范电子商务》,《国际贸易》2000年第9期

郑成思、薛虹《国际上的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10、11期

王远华、罗琳《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探析》,《律师世界》2000年第5期 薛虹《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http:///html/2000

舒琦《电子商务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冲击及对策》,《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11期

周敏《EDI问题与〈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贸易问题》1999年第5期 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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