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南大学生志愿者协会协会章程_大学生志愿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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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名为“广西平南青年大学生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平南大学生志愿者协会平南大学生志愿者协会由广西平南县的部分大学生组成,隶属于共青团平南县委员会,接受县团委的指导。
第三条:本协会奉行奉献 友爱 互助 进步的原则,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县青年志愿者活动,促进本县青年学生的全面发展,推进我县精神文明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在“平南县社团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社会公德,为我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第六条:培养我县青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以及服务能力,促进我县青年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七条:为我县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规划 组织 协调我县青年志愿者开展活动。第九条:培训我县青年志愿者。
第十条:开展与其他学生组织及社团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本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十二条:凡遵守法律法规衷于青年志愿者事业,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的青年学生,经协会委员会审理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成员。
第十三条:会员权利
(一)了解本协会的活动情况;
(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三)请求本协会决议精神,参加本协会开展的活动。
(四)取得本协会会员证、会服。
(五)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优秀者,由本协会颁发相关证书。
第十四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参加协会会议,积极参与协会工作。
(四)参加活动时必须穿会服,并佩戴会员证。
(五)活动期间注意形象,不得做有损协会形象的事。第十五条:本协会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原则。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有关纪律或协会章程的行为,由委员会决定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委员会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八条:本协会权力机关为协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平南县青年志愿者委员会由会长部,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外联部,策划部,培训部组成。各部负责人由协会内部推举产生,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委员的产生方式:
(一)会员自愿报名并填写好委员报名表。
(二)委员审议,选出干事。
(三)干事考核。
(四)由委员会组成评议小组投票选举。
(五)民意调查。
(六)综合上述考察方式推选出正式委员。
(七)团委审核认定。第二十一条:委员会职责
(一)讨论并审议协会的活动计划,审议协会的活动总结。
(二)负责协会的换届工作,表决通过下一届委员会各部负责人。
(三)对委员会各部,各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测评。第二十二条:委员任期为1年(最多可连任2届)第二十三条:本协会实行会长,部长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委员任期满一年,经委员会审核同意将表彰和奖励在工作中表现优秀者。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县(镇)团委拨款。
(二)会员费(20元)。
(三)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用途:
(一)用于建设协会(制作委员牌、会员牌、协会印章、会旗,会服,委员服等)
(二)用于组织开展活动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本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