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稿) 石景山工商分局推进中关村科技园石景山园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意见_中关村科技园石景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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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工商分局推进中关村科技园石景山园
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意见
2009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北京市工商局成立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分局,石景山工商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文件精神和北京市工商局的具体要求,结合石景山区经济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成立专门的推进机构
第一条由于示范区建设从工商业务上涉及登记注册、企业私营个体监管、商标广告监管、合同监管、食品监管等业务管理部门,从地域管辖上涉及苹果园工商所和古城工商所,为了更好地促进示范区建设,特设立由上述单位参加的专门的推进机构。
第二条定期召开推进机构内部协调工作会,通报各自工作的进度、政策的调整以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三条由各业务科组成工商法规顾问团,定期为示范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确立纳入示范区管理的企业范围
第四条凡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石景山园(以下简称石景山园)范围内,即北一区、北二区及南区内的各类企业,适用本措施。
第五条凡从外省市、本事其他区县及石景山区内其他地区迁入石景山园的各类企业,适用本措施。
第六条本措施第三条和第四条涉及到各类企业包括:
1.依法应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但企业自主选择在示范区石景山园注册的内资企业;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3.经示范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4.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5.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登记但企业自主选择在示范区石景山园的外商投资企业;
6.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住所在示范区石景山园内的企业。
三、建设市场准入的高速公路
(一)名称登记
第七条本措施适用企业申报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预先核准,由石景山工商分局分局登记注册科名称组负责远程申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后在《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加盖总局印章。
第八条国家工商总局授予本措施适用企业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由
石景山分局登记注册科负责,并发放加盖示范区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外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本措施适用企业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中关村”作为字号或使用“中关村”与其他字词组合作为字号,应先取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准后,方可到石景山分局登记注册科办理名称登记注册。
第十条本措施适用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三个以上大类的,可以在名称中不使用行业用语表述,石景山分局登记注册科按照企业申请的主营业务确定行业,并对核准名称实行全行业保护。
(二)受理审核
第十一条石景山分局登记注册科实行“三定”举措保证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定窗口:在登记大厅明显位置设置“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定人员:抽调业务骨干,负责受理、审核整个流程;定岗位:做好技术保障确保登记注册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石景山分局登记注册科实行“三提前”措施服务重点企业。继续实施《重点企业个性化服务办法》,对于示范区内持有CRD绿卡的重点企业实施“提前介入、提前受理、提前发照”。
第十三条示范区内内资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经
营项目的,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登记,并标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示范区内外资企业营范围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登记,并标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石景山工商分局鼓励在园区内设立集中办公区,设立集中办公区的条件及管理办法,详见《北京市工商局石景山分局企业集中办公区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示范区内从事非专项许可经营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进行注册登记,企业在集中办公区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三)登记创新措施
第十六条示范区内股权激励试点的高新技术企业、市
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转制企业以科技成果出资,在登记注册科进行登记。
按照示范区分局会同法制处、注册处等部门制定的股权激励登记程序,为示范区内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及院所转制企业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按照示范区分局会同法制处、注册处等部门制定的债权转股权登记程序,为示范区内的公司制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按照示范区分局会同法制处、注册处等部门制定的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办法,为示范区内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中国公民可作为示范区内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责任人股东予以登记。
四、探索示范区企业管理的方式方法
第xx条
五、实施商标战略推进
第xx条为示范区企业搭建商标权质押贷款平台,做好与银行沟通工作,为企业提供贷款业务的政策咨询,引导企业利用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带动企业发展,利用商标质押等方式实现企业商标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作。
第xx条为示范区企业建立商标事务处理快速通道,提供商标注册咨询,推荐商标代理组织,帮助企业加速完成商标注册、变更、转让、争议等商标相关事宜,保护商标权益人合法权益,推动示范区自主品牌建设。积极引导企业海外注册,使一批有代表性企业走出国门,努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第xx条为示范区企业搭建闲置商标交易平台,盘活闲置商标,建立“知本”转化为“资本”通道,实行有价转换。
第xx条示范区企业拥有商标培育、著名商标推荐优先权,对示范区企业积极做好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的商标培育工作,建立“一帮一”服务机制,掌握企业发展动态,了解企业实际需求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对发展较好的企业,引导其提高争创意识,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和北京市著名商标。
六、做好合同管理,促进示范区企业发展
第xx条
七、督促示范区企业做好食品管理工作。
第xx条